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
渝卫发〔2019〕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级各相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渝委发〔2018〕1号)、《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9号)、市人力社保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7〕206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印发《重庆市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19〕60号)精神,充分发挥职称制度激励导向作用,健全人才向基层流动、向艰苦地区和岗位流动、在一线创业的激励机制,经研究,拟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体系,决定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全面试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仅包括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本通知适用于在全市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全科医生除外)评聘重庆市卫生技术(基层)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基层卫生技术职称)。已离退休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于本通知。
二、基层卫生技术职称参照国家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和档次设置,分为员级:(中)医(药、护、技)士;助理级:(中)医(药、护、技)师;中级:主治(中)医师、主管(药、护、技)师;副高级: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正高级: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基层医生和护士初级职称的取得须结合执业准入考试。
基层卫生技术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基层卫生技术职称者,颁发全市统一的基层卫生职称证书,仅在全市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有效。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全科医生以外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按照《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全科医生除外)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全科医生以外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考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在国家合格标准基础上降低5分划定市合格线,达到市合格线的可取得重庆市基层卫生技术中级职称;报考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可在全市合格线基础上降低10分申报基层副高职称。
四、组建重庆市卫生技术基层及全科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五、对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3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德医风良好,近5年以来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申报基层副高职称,可以免考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同等条件下在副高职称申报、评审及聘用中予以优先考虑。
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不得申报基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
附件: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全科医生除外)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
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全科医生除外)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和评价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市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全科医生除外)申报评审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称。
二、基本条件
申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医德医风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3年内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警告”、 “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受到“开除”处分者,5年内不得申报。
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年内、“严重警告”处分1年半内不得申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年内不得申报,受到“留党察看”处分者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者,5年内不得申报。
收受红包、回扣、大处方、滥检查等违规违纪行为或不合理诊疗行为,经查实,延期1年申报。
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者,暂缓申报。
(二)学历资历
1.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1)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医学类专业大专毕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27年,且取得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医学类专业中专毕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32年,且取得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1)具有医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取得主治(中)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医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取得主治(中)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主治(中)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医学类专业大专毕业,取得主治(中)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5)医学类专业中专毕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学工作满22年,且取得主治(中)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三)专业考试
申报副高级职称,须通过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且合格成绩在三年有效期内。
(四)继续教育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正高不少于100学时、副高不少于90学时)。
申报评定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须在任现职期内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累计进修学习6个月以上(每次连续进修学习不低于3个月)。进修的学时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五)执业准入
有执业准入要求的,需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三、申报条件
(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1.主任医师(临床、口腔、中医、影像、检验)
(1)工作时间:每年从事临床工作不少于40周。
(2)工作数量:
临床及中医:年门诊工作量不少于1000人次。每年管理住院患者人数不少于60例(未开设病床位的此项不作要求)。每年主持门诊及住院病例讨论、住院查房或院内会诊不少于24次。临床(不含妇产科和儿科)和中医每年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规范化管理重点人群不少于200人;妇产科每年参与妇女保健相关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儿科每年参与儿童保健相关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500人次。每年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6次。每年义诊不少于6次。
口腔:年门诊工作量不少于400人次。每年完成口腔筛查和健康指导相关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每年开展居民口腔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6次(其中进学校开展不少于2次)。每年义诊不少于6次(其中进学校开展不少于2次)
放射:每年完成诊断及签署X线报告不少于1200份,有CT设备每年诊断及签署CT报告不少于1000份,有MR设备每年诊断及签署MR报告不少于800份,同时签署X线、CT或MR报告的,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合理折算。每年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每年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6次。
超声:每年完成超声诊断不少于1800份。每年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每年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6次。
检验:每年审核签署检验或检查诊断报告不少于2500份。每年参与临床疾病多学科会诊(MDT)和讨论不少于6次。每年接受临床咨询或就检验项目开展、应用及结果解释等主动与临床沟通不少于50次。每年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含重点人群体检)不少于1000人次。每年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6次。
(3)业绩效果:每年带教下级医生不少于1名,完成本院专业理论知识培训授课不少于4次。引入并开展本专业新技术、项目或适宜技术不少于2项。放射、超声、检验专业检验或检查诊断报告符合率不低于95%。提供5篇具有一定见解的任现职期间本专业典型病例分析、学术经验交流、业务总结、个案报道或科普文章等。临床和中医提供5份质量较高的住院病历及对应处方,未设病床位的提供5份质量较高的门诊病历及对应处方;口腔提供5份质量较高的门诊病历;放射、超声及检验提供5份质量较高的影像、检验或检查诊断报告。
2.主任医师(公卫)
(1)工作时间: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2)工作数量:每年完成参与承担从事传染病散发暴发个案调查,传染病报告管理与分析,苗头、聚集或暴发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儿童预防接种,以及艾滋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健康管理等工作、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等项目的年度总结分析。每年完成具体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任务的专题总结分析。近5年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少于2起。每年到辖区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社区等指导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不少于5次。每年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规范化管理重点人群不少于200人。每年参与居民健康教育宣传(讲座)不少于6次。
(3)业绩效果:每年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考核达到国家要求。每年完成本院专业理论知识培训授课不少于4次。提供5篇具有一定见解的任现职期间本专业典型案例分析、学术经验交流、个案报道或科普文章等。
3.主任(中)药师
(1)工作时间: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2)工作数量:每年审核处方、调配处方不少于2000张或每年完成本院处方点评不少于300份。每年参与门诊及住院病例讨论或院内会诊不少于6次。每年参与药学咨询服务或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2000人次。每年开展居民合理用药知识讲座不少于6次。
(3)业绩效果:每年完成本院专业理论知识培训授课不少于4次。药学引入并开展本专业新技术、项目或适宜技术不少于1项,中药学熟练掌握中药特色加工技术不少于3项。提供5篇具有一定见解的任现职期间本专业学术经验交流、业务总结、个案报道或科普文章等。提供10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处方分析。
4.主任护师
(1)工作时间: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临床护理或社区护理)不少于40周。
(2)工作数量:具备不少于1个临床科室管理经验。完成整体护理个案不少于2例。业务查房指导下级护理人员每年不少于2次。每年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1500人次,规范化管理重点人群不少于200人。每年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6次。
(3)业绩效果:每年完成本院专业理论知识培训授课不少于4次。引入并开展本专业新技术、项目或适宜技术不少于2项。提供5篇具有一定见解的任现职期间本专业学术经验交流、业务总结、个案报道或科普文章等。
5.主任技师
(1)工作时间: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2)工作数量:检验每年审核签署检验或检查报告不少于2500份,影像每年完成影像检查不少于2500例。每年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含重点人群体检)不少于2000人次。每年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6次。
(3)业绩效果:每年完成实验室或影像检查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培训或持续改进案例不少于4次。检验或检查报告符合率不低于95%或影像检查甲片率不低于95%。引入并开展本专业新技术、项目或适宜技术不少于2项。提供5篇具有一定见解的任现职期间的本专业学术经验交流、业务总、个案报道或科普文章等。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1.副主任医师(临床、中医、口腔、影像、检验)
(1)工作时间:每年从事临床工作不少于40周。
(2)工作数量:
临床及中医:年门诊工作量不少于1200人次。每年管理住院患者人数不少于80例(未开设病床位的此项不作要求)。每年主持门诊及住院病例讨论、住院查房或院内会诊不少于12次。临床(不含妇产科和儿科)和中医每年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2000人次,规范化管理重点人群不少于200人;妇产科每年参与妇女保健相关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1200人次;儿科每年参与儿童保健相关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500人次。每年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6次。每年义诊不少于6次。
口腔:年门诊工作量不少于450人次。每年完成口腔筛查和健康指导相关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1500人次。每年开展居民口腔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6次(其中进学校开展不少于2次)。每年义诊不少于6次(其中进学校开展不少于2次)。
放射:年签署及诊断X线诊断报告不少于2000份,有CT设备每年诊断及签署CT报告不少于1200份,有MR设备每年诊断及签署MR报告不少于1000份,同时签署X线、CT或MR报告的,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合理折算。每年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2000人次。每年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6次。
超声:每年超声诊断不少于2000份。每年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2000人次。每年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6次。
检验:每年审核签署检验或检查诊断报告不少于3000份。每年参与临床疾病多学科会诊(MDT)和讨论不少于5次。每年接受临床咨询或就检验项目开展、应用及结果解释等主动与临床沟通不少于30次。每年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含重点人群体检)不少于2000人次。每年参与居民健康教育宣传不少于6次。
(3)业绩效果:每年完成本院专业理论知识培训授课不少于2次。引入并开展本专业新技术、项目或适宜技术不少于1项。放射、超声、检验专业检验或检查诊断报告符合率不低于95%。提供3篇具有一定见解的任现职期间本专业典型病例分析、学术经验交流、业务总结、个案报道或科普文章等。临床和中医提供5份质量较高的住院病历及对应处方,未设置病床位的提供5份质量较高的门诊病历及对应处方;口腔提供5份质量较高的门诊病历;放射、超声、检验提供5份质量较高的影像、检验或检查诊断报告。
2.副主任医师(公卫)
(1)工作时间: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2)工作数量:每年完成参与承担从事传染病散发暴发个案调查,传染病报告管理与分析,苗头、聚集或暴发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儿童预防接种,以及艾滋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健康管理等工作、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等项目的年度总结分析。每年完成具体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任务的专题总结分析。近5年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少于3起。每年到辖区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社区等指导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不少于8次。每年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2000人次,规范化管理重点人群不少于200人。每年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6次。
(3)业绩效果:每年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考核达到国家要求。每年完成本院专业理论知识培训授课不少于2次。提供3篇具有一定见解的任现职期间本专业典型案例分析、学术经验交流、个案报道或科普文章等。
3.副主任(中)药师
(1)工作时间: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2)工作数量:每年审核处方、调配处方不少于3000张或每年完成本院处方点评不少于200份;每年参与门诊及住院病例讨论或院内会诊不少于4次;每年参与药学咨询服务或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2000人次;每年开展居民合理用药知识讲座不少于6次。
(3)业绩效果:每年完成本院专业理论知识培训授课不少于2次。中药学熟练掌握中药特色加工技术不少于2项。提供3篇具有一定见解的任现职期间本专业学术经验交流、业务总结、个案报道或科普文章等。提供10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处方分析。
4.副主任护师
(1)工作时间: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临床护理或社区护理)不少于40周。
(2)工作数量:具备1个临床科室管理经验;完成整体护理个案不少于1例;业务查房指导下级护理人员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不少于2000人次,规范化管理重点人群不少于200人;每年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6次。
(3)业绩效果:每年完成本院专业理论知识培训授课不少于2次。引入并开展本专业新技术、项目或适宜技术不少于1项。提供3篇具有一定见解的任现职期间本专业学术经验交流、业务总结、个案报道或科普文章等。
5.副主任技师
(1)工作时间: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2)工作数量:检验每年审核签署检验或检查报告不少于3000份,影像每年完成影像检查不少于3000例;每年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含重点人群体检)不少于2000人次;每年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6次。
(3)业绩效果:每年开展实验室或影像检查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培训或持续改进案例不少于2次。检验或检查报告符合率不低于95%或影像检查甲片率不低于95%。引入并开展本专业新技术、项目或适宜技术不少于1项。提供3篇具有一定见解的任现职期间本专业学术经验交流、业务总结、个案报道或科普文章等。
四、评价标准
(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并能用于实践。有丰富的基层临床一线工作经验,对常见病能做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具备急危重症鉴别诊断、处理和转诊能力。同时,具有较强的社区卫生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掌握社区卫生调查、社区卫生诊断及对社区不同人群健康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能很好地承担基层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一体化服务。了解服务人群的健康需求,能熟练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主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并取得较好成效。在本单位、本地区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得到同行广泛认可。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并能用于实践。有较丰富的基层临床一线工作经验,对常见病能做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具备急危重症鉴别诊断、处理和转诊能力,同时,具有社区卫生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熟悉社区卫生调查、社区卫生诊断及对社区不同人群健康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能较好地承担基层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一体化服务。了解服务人群的健康需求,能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主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并取得一定成效。在本单位、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
五、其他
(一)基层卫生技术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重庆市基层卫生技术高、中级职称者,颁发全市统一的基层卫生职称证书,仅在全市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有效。
(二)经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双肩挑人员,年门诊人次、管理住院病人人次、诊断报告份数、检验或检查报告份数、审核处方调配处方份数指标要求可减半,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人次、规范化管理重点人群人数、民居健康教育讲座次数这三项指标可不作要求。
(三)申报人员符合全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可自主选择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报评审全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
(四)按申报条件取得重庆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在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继续服务满8年,交流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者,符合其他卫生技术高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可转评同级别职称,晋升上一级职称时其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五)延期申报的时间计算:出现延期行为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查处之日起计算;出现延期行为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
(六)评价标准供评委会评审时作为业绩条件参考,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以评委会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七)本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