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印发《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相关政策,现就本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市卫生健康委印发《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明确许可范围、申报材料、告知承诺、信用监管等要求,有效提升审批效能,实施成效良好。
2025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施行,对许可范围、许可实施部门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调整,其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宾馆、旅店、招待所”,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随后国家疾控局印发《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音乐厅等7类场所备案管理具体要求。为衔接上位法规、适配最新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管理情况,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共21条,不分章节。
第一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明确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各区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备案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提出推进许可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政府核发证照采用调用电子证照的方式等要求。
第三条:明确本市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的具体范围。
第四至十五条:明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办理流程及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明确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告知要求、如实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未达法定条件不得擅自营业等义务。
第十七至十九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履行告知承诺义务的整改要求,以及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惩戒措施;明确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惩戒措施;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的记录要求,以及对不诚信、不守诺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
第二十条:明确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范围及需执行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明确办法实施时间。
三、特别说明事项
(一)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按要求提供全部申请资料,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新办)》。
(二)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包括7个方面:1.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2.沐浴场所:公共浴室、温泉浴室(场)、桑拿室、足浴室、婴幼儿沐浴室;3.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4.娱乐与文化场所: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含卡拉OK歌厅);5.游泳场所:游泳场(馆);6.交易场所:商场/店(含超市);7.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轨道交通候车室)。
(三)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要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或备案的,应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授权。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平台授权的,可提供授权委托书并附代理人身份证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