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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6-07-08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科研绩效,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修订了《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自《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医〔2020〕13 号)实施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持续完善科研管理、财政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体系,对中医药科技创新工作提出新的规范要求。为全面对标落实最新政策要求,规范和加强全市中医药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切实提升项目实施质量与科研绩效,推动重庆市中医药学术进步与技术创新发展,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正文部分共7章35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项目结题,监督管理,附则等部分。

(一)总则。共4条,明确文件出台背景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内容。

(二)职责分工。共6条,主要明确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卫生健康科发中心、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项目咨询专家等中医药科研项目各类主体的职责分工。

(三)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共9条,主要明确项目设置、立项、申报、评审等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四)过程管理。共6条,主要明确项目管理、项目变更、项目终止有关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五)项目结题。共5条,主要明确项目结题工作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六)监督管理。共3条,主要明确经费管理、违规情况处理等内容。

(七)附则。共2条,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三、主要调整及变化

(一)完善职责分工。新增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卫生健康科发中心、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参与人等实施主体职责分工,细化完善市卫生健康委、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咨询专家等实施主体职责分工。

(二)完善项目设置和申报。一是完善项目设置。新增国家战略需求、应用导向鲜明、时效性要求强,或其他组织方式不能充分满足任务实施实际需要的任务,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二是完善申报主体条件。项目负责人主持的由市卫生健康委立项的科研项目(含本次申请及在研项目)不得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的由市卫生健康委立项的科研项目(含本次申请及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

(三)强化项目过程管理。一是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新增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或阶段报告。二是明确项目变更程序。除项目研究方向不能变更、考核指标不能调减外,涉及重大事项的变更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除重大事项变更外的其他变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办理并进行备案。三是规范项目终止程序。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终止情形的程序进行明确,进入终止程序的项目,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出具项目终止通知、审核项目相关材料,根据项目审核意见处置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资金。

(四)优化项目结题管理。一是明确结题时间和方式。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1次集中结题评审,根据项目不同类别采取线上结题评审和现场结题评审两种形式组织实施。二是细化结题评审结果。结题评审结果新增“整改后结题”,同时细化每种评审结果的适用情形。

(五)规范监督管理。一是明确经费管理与使用。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21〕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预算金额、具体用途、预算科目以及项目进度要求执行,不得截留、滞留、挪用项目预算资金。二是明确违规行为处理。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发生违规行为的,根据科技部最新出台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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