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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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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背景及依据

2023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取消了甲级、乙级、丙级的分类,并对原有认可程序和技术评审标准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有序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和副本换发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要求,及时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24〕35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废止《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21〕13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二是规范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申请与受理、技术评审、报批与认可、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资质延续等六个方面内容。三是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副本换发和补齐检测项目认可信息工作进行了安排。四是明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责任和机制。

三、适用对象

一是拟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二是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将技术评审工作由资质认可机关委托省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承担”的要求,由市疾控中心承担资质认可中的技术评审环节。

四、核心举措

一是拟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应根据《通知》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第7点、第9点、第11点、第12点等最新要求,具备相应数量、职称且达到考核评估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是申请单位应独立完成盲样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盲样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三是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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