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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日期: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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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要求,相继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加强行业作风、医德医风建设进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行业环境,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制定《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共10章82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及基本要求。

第二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共13条。明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一是践行宗旨,为民服务;二是遵纪守法,依法执业;三是尊重患者,保护隐私;四是救死扶伤,合理诊疗;五是优质服务,和谐医患;六是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七是廉洁从业,按劳取酬;八是维护秩序,坚持公平;九是遵守协议,诚信规范;十是恪守规范,纯粹学术;十一是严谨求实,精益求精;十二是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十三是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第三章,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共8条。要求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坚持依法治院、以德治院,尽职履责,严格落实本机构各项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医师行为规范,共10条。要求医师恪尽职守,依法执业,合理诊疗,按劳取酬,增强医疗质量安全意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第五章,护士行为规范,共7条。要求护士遵守诊疗规范,履行护理职责,严格执行医嘱,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不断更新知识,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六章,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共8条。要求药学技术人员充分履行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处方点评、合理用药指导等职能职责,保障用药安全、有效、合理。

第七章,医技人员行为规范,共9条。要求医技人员尽职履责,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规程,爱护仪器设备,积极配合临床科室开展临床诊疗活动。

第八章,其他人员行为规范,共15条。明确医疗机构财会、后勤、内部监督、基本建设管理、信息技术、纪检监察、医院感染管理、医学教学、医学科研、统计、工勤等其他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九章,实施监督,共6条。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业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等职能职责,并明确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惩处措施。

第十章,附则,共3条。对其他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三、适用范围

《行为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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