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制定背景
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要求,相继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加强行业作风、医德医风建设进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行业环境,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制定《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共10章82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及基本要求。
第二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共13条。明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一是践行宗旨,为民服务;二是遵纪守法,依法执业;三是尊重患者,保护隐私;四是救死扶伤,合理诊疗;五是优质服务,和谐医患;六是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七是廉洁从业,按劳取酬;八是维护秩序,坚持公平;九是遵守协议,诚信规范;十是恪守规范,纯粹学术;十一是严谨求实,精益求精;十二是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十三是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第三章,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共8条。要求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坚持依法治院、以德治院,尽职履责,严格落实本机构各项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医师行为规范,共10条。要求医师恪尽职守,依法执业,合理诊疗,按劳取酬,增强医疗质量安全意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第五章,护士行为规范,共7条。要求护士遵守诊疗规范,履行护理职责,严格执行医嘱,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不断更新知识,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六章,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共8条。要求药学技术人员充分履行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处方点评、合理用药指导等职能职责,保障用药安全、有效、合理。
第七章,医技人员行为规范,共9条。要求医技人员尽职履责,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规程,爱护仪器设备,积极配合临床科室开展临床诊疗活动。
第八章,其他人员行为规范,共15条。明确医疗机构财会、后勤、内部监督、基本建设管理、信息技术、纪检监察、医院感染管理、医学教学、医学科研、统计、工勤等其他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九章,实施监督,共6条。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业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等职能职责,并明确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惩处措施。
第十章,附则,共3条。对其他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三、适用范围
《行为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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