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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托幼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12-28

一、出台背景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77号),要求重点发展托幼一体化机构。为规范全市托幼一体化机构发展,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教委制定了《重庆市托幼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

二、《重庆市托幼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重庆市托幼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共11条措施。一是明确托幼一体化机构定义。托幼一体化机构是指经教育部门同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在幼儿园中设置托育班(部),为2—3岁的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等托育服务的幼儿园。二是明确托幼一体化机构收费标准。托育班(部)性质应当与所在幼儿园性质一致。公办幼儿园托育按照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收费不超过当地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认定标准,其他民办幼儿园托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三是明确托幼一体化机构备案和停办程序。即均需报请属地教育部门同意后,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四是明确托幼一体化信息公开内容。即托育班(部)备案信息、托育服务费和餐费收费标准、运营补贴信息、注销信息等相关信息,每年应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官网公示。

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市教委等有关市级部门,全力推动《重庆市托幼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落地见效,努力形成具有重庆辨识度的普惠托育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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