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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日期: 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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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共分为11个部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则

明确提出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作为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动员,做好人员遴选。到2025年,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每十万常住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达到6.0名的标准。

二、组织管理

明确了全市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人员报名、审核、执业范围加注等工作,组织辖区临床实习基地和社区实习基地学员考勤、追踪人员执业情况,梳理问题并提出建议。市精防办(市精卫中心)负责转岗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培训对象

明确了参加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需符合的具体条件

(一)高等院校临床医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含中医类);

(三)年龄45岁及以下。

四、师资管理

明确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转岗培训师资队伍的日常考核机制,实施动态考核和管理,每2年对专家库更新一次。

五、培训实施

明确培训分集中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和社区实习三个阶段。集中理论培训时间不少于160学时,由理论培训实习基地组织实施。临床培训期间,原则上需培训11个月,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基地,巩固专业理论知识,并到相应科室进行临床实践。社区实习基地由临床培训基地指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

六、培训基地

明确培训基地分为理论培训基地和临床培训基地(含社区实习基地),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基地培训能力,坚持以高质量建设基地的思路,严格控制基地数量,实行优胜劣汰制,每两年对基地进行复评一次。

七、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独立组织实施,结业考核由市精防办根据培训大纲的要求,制定学员考试方案,明确考试形式及内容组织理论实习基地交叉考核。

八、执业注册

明确通过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考核的培训对象,市卫生健康委颁发统一制式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学员执业范围变更或增加执业范围。

九、执业后日常管理

明确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专家库成员)拟定日常考核内容和实施方案,每年对转岗培训合格并执业加注精神科执业范围的医师进行一次理论和实践考核,其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或两年内未实际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的,取消精神科加注资格,且不得再参加转岗培训。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后纳入医政对执业(助理)医师日常考核进行管理。

十、保障措施

明确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经费由中央专项经费和市级专项经费列支,用于转岗培训实施过程中所需的经费,主要包括培训人员、师资建设等所需经费。

十一、附则

明确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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