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全市接种单位设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重庆市接种单位规范设置指导意见(2018 年版)》进行修订,形成《重庆市接种单位规范设置指导意见(2023 年版)》,共分为5个部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职责
明确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预防接种管理和综合监督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接种单位设置及预防接种活动相关培训和技术指导职责,接种单位具体提供接种服务。
二、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承担的预防接种工作任务,全市接种单位分为5类:儿童接种单位、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医院产科接种室、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单位、特需接种单位。根据接种单位的房屋、人员、冷链、信息系统、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综合评估,接种单位分为3级:合格、规范、示范接种单位。
三、设置要求
明确儿童接种单位、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医院产科接种室、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单位、特需接种单位等5类接种单位的设置条件。
四、人员要求
明确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各类人员的专业要求,并要求所有接种人员(含信息管理、冷链管理等人员)均需经过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预防接种相关工作。此后,培训考核每两年不少于1次。从事产科新生儿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的技术人员、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在培训合格证上单独注明。
五、管理要求
明确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设置标准完成各项建设工作,通过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验收评估、审批后,方能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工作。各区县要统筹辖区医疗卫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设置辖区各类接种单位,并通过官方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发布接种单位相关信息,并加强辖区接种单位的综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