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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日期: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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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统筹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61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共分为8个部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规范采购与配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科学评估,依托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组织开展我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二、适用范围

明确适用范围为全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药交所)、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含进口疫苗全国总代理,以下简称疫苗持有人),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监管机构等。其中,各区县疾控机构是非免疫规划疫苗的采购主体。疫苗持有人在我市销售的非免疫规划疫苗须通过药交所平台挂网销售。惠民项目等涉及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按相关项目方案执行。

三、采购流程

市疾控中心编制《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需求目录》,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批后,会同药交所,依托药交所平台组织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的交易申报、资料审核,形成《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目录》。各区县通过药交所平台实施集中采购,签订购销合同后,成交疫苗持有人直接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配送疫苗。如委托疾控机构储存运输疫苗,则按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疾控机构支付疫苗储存运输费用。区县疾控机构完成疫苗交货验收合格后,通过药交所平台与疫苗持有人结算货款。

四、报价要求

明确疫苗的价格由疫苗持有人依法自主合理制定,并要求报价不高于该疫苗产品截至报价前相同疫苗参与全国其他省级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项目现执行的最低价。如在全国无省级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有效价格的,须递交报价为全国最低价的承诺书。报价不含疫苗持有人向各省负责储运的单位支付的储存运输费用。

五、采购周期

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年一次。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市场供给需求,原则上每年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半年后组织增补一次。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疫苗,为控制传染病应急接种等特殊需要,可临时组织开展紧急增补。

六、工作职责

明确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疫苗采购、使用等监督管理职责,市疾控中心承担疫苗集中采购日常工作,各区县疾控机构承担辖区疫苗采购、储存、分发等工作,药交所承担疫苗招采、交易、结算等平台服务。

七、其他要求

疫苗持有人申报前须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申报价格、申报行为、挂网信息等作出守信承诺。疫苗一经挂网,在集中采购期内原则上不可撤销挂网。已终止挂网的和挂网时间不满一年申请暂停挂网的,自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疫苗持有人不得重新申请挂网。

八、实施时间

明确实施时间,本方案自2023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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