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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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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0日,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印发《重庆市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渝卫发〔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原卫生部2009年发布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行政区域质控工作需要,制定各级质控机构管理办法”。我委2020年印发的《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庆市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本次制定《重庆市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是落实相关文件要求。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五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规划设置、职能职责、运行考核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5条。对《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做了总体规定,明确了市中医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机构设立。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需求,设置中医专业、临床专业、医技专业等市中医质控中心。质控结论将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院等级评审、专业技术准入、专科评选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规划设置共6条。市卫生健康委下设市中医质控办,负责市中医质控中心具体管理事务。明确了市中医质控中心申报制度、申报对象、申报条件、人员设置等内容。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市中医质控中心,部分特殊专业采取双中心制。市卫生健康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已设立的市中医质控中心进行撤销、整合或重新遴选挂靠单位。

第三章职能职责共4条。明确了市中医质控办、市中医质控中心、市中医质控中心主任的职能职责,规定了挂靠医院承担相关专业全市中医医院临床及中医类别医师培训进修学习任务。

第四章运行考核共6条。明确了市卫生健康委对市中医质控中心、市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及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并动态管理的机制,市中医质控中心和主任、常务副主任每届聘期4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聘期内累计两年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并重新遴选。市卫生健康委对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市中医质控中心予以通报表扬、经费倾斜等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中医质控中心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直至重新遴选。

第五章附则共4条。明确了《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时间等内容。明确了市卫生健康委对市中医质控办和市中医质控中心工作给予经费资助,挂靠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金。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申报医疗机构范围。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三级甲等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申报方向。中医医疗机构涵盖的所有医学相关专业。部分特殊专业采取双中心制,例如,个别专业中医医疗机构实力不足,可由实力强的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成立双中心,共同承担工作,通过“中学西”方式提高能力。

(三)文件实施日期及有效期。该文件在重庆市全市范围内施行,于2023年 1月 20日起正式施行,不设有效期。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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