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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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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政策解读

1.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的目的是什么?

通过推行“两票制”,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如何界定“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3.“两票制”在什么范围内实施,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两票制”实施范围是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实施时间是2016年12月31日起,其中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2017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4.实施“两票制”后,对药品生产企业有什么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流通企业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领取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在销售药品时,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发票专用章,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发票(包括销货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5.实施“两票制”后,对药品流通企业有什么要求?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收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对发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方案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发票及相关票据,应按有关规定保存。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由生产企业开具的购销发票复印件。

6.实施“两票制”后,对公立医疗机构有什么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要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应对配送企业数量进行合理控制。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医药流通市场优化整合。

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将执行“两票制”写入合同条款。公立医疗机构在入库验收药品时,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为其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同一批次号的药品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两张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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