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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印发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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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和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现交易平台统一采购、统一结算,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和原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卫〔201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3部分。第一部分为备案采购的范围。对可以备案采购、不可备案采购和不需备案的情形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为备案采购的方式。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备案采购的操作流程、备案程序、备案要求。第三部分为备案采购的监督管理及服务。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均统一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足量采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备案的监督工作。要求各区县应科学设置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金额比例的预警线(一般不超过3-5%)。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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