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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公共交易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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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条款

(一)监管内容

会员及产品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平台交易产品质量安全;会员线下违规交易、虚假交易行为;会员交易、配送、结算等履约行为;采购联合体合规履职行为;交易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其他交易相关行为。

(二)评价内容

买方会员: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和采购联合体,按货款平均结算时间及货款支付率统一评价药品和器械的采购情况。采购联合体按照其成员单位进行数据汇总统计。

配送会员:根据药品、器械交易产品不同,分别评价药品的配送到货率、配送及时率以及服务满意率和器械的议价合同响应率、配送到货率、配送及时率以及服务满意率。

卖方会员:评价药品的供应保障率、议价响应率以及合同响应率。

二、政策解读

(一)买方会员存在以下行为的,由交易所报相关职能部门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约谈等方式处理:

1.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线下采购或结算的;

2.在交易平台进行虚假交易的;

3.买方会员的评价综合得分排名连续2次靠后20位且存在货款拖欠问题的; 

4.违背公平交易的其他行为。

(二)卖方会员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提供虚假信息的。包括:提供虚假会员资质证明材料骗取会员资格的,由交易所列入黑名单并公示,取消相应的会员资格,相应产品2年内不得进入交易所挂牌交易;提供虚假产品资质或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交易所终止相关产品交易并公示,相应产品2年内不得进入交易所挂牌交易; 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公示、列入黑名单并公示。被列入黑名单的卖方会员将取消相应的会员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进入交易所挂牌交易。

2.被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交易假冒伪劣产品的,交易所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进行处理并公示。 

3.违规线下供货、不按合同约定供货的,由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公示,多次被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仍不纠正的,将该企业纳入黑名单,取消相应的会员资格, 2年内不得参与交易所的交易活动。

4.卖方会员的评价综合得分排名连续2次靠后50位且分值在90分以下,由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约谈、限期整改。

(三)配送会员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提供虚假信息的。包括:提供虚假会员资质证明材料骗取会员资格的,由交易所列入黑名单并公示,取消相应的会员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交易所相应挂牌交易产品的配送活动。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由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公示、列入黑名单并公示。被列入黑名单的配送会员将取消相应的会员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参与交易所的配送活动。

2.配送被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交易假冒伪劣产品的,交易所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进行处理并公示。

3.发生违规线下配送、线下结算、不按合同或订单约定配送产品的,由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公示,多次被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仍不纠正的,将该企业纳入黑名单,取消相应的会员资格, 2年内不得参与交易所的交易活动。

4.配送会员的评价综合得分排名连续2次靠后20位且分值在90分以下,由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约谈、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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