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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做好首批非医保药品联合议价采购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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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医疗机构范围

目前正在采购和拟采购《首批议价成功的非医保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品规的公立医疗机构。

二、采购执行时间

本次联合议价结果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三、采购要求

(一)目前正在采购《目录》内品规的公立医疗机构、区县联合体根据采购需求及时向供货企业发起新采购订单,交易系统将提示该品规本次议定的采购价格等信息。收到本通知前已下达采购订单并配送到货的库存药品仍按原采购价格执行。

(二)需采购《目录》内品规的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和区县联合体,按本次议定的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区县联合体必须严格按照本次联合议价结果执行采购价格,不得进行二次议价或要求企业返利。

四、采购监管

(一)已在采购、使用《目录》内品规的公立医疗机构、区县联合体不得因该药品降价而选择其他价高的同类药品予以替代。现采购同类非医保药品价格高于本次联合议价品规价格的,应选择价低者进行采购,以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二)对本次议价不成功的非医保药品(见附件2),各公立医疗机构和区县联合体应对药交所平台同类挂网品种进行疗效、价格综合评估,积极广泛议价,合理选择价格更低的替代品种。

(三)如发生《目录》内品规的生产企业拒签合同、供应保障不到位、在合同期内要求涨价等违约行为的,请及时反馈给药交所,一经核实,取消其交易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四)重庆药交所要加强数据监测分析,每月进行公示,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高价药品、企业供应保障不到位等行为,应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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