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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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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各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创新监管机制方面的作用。2022年,市政府制定了《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22〕2号),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强化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监管,探索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为营商环境改善创造条件。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9条,包括总则、卫生信用信息归集、卫生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修复、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有关概念定义,管理原则,信用主体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卫生信用信息归集共3条,明确了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行政行为信息组成。

第三章卫生信用评价共9条。明确了卫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异议申请等内容。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共3条。明确了对“信用优秀”的信用主体的激励措施,对“信用较差”“信用差”的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

第五章信用修复共4条,明确信用修复程序、申请、复核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4条,明确了《管理办法》中部分用语的含义、规定了《管理办法》解释主体等。

三、《管理办法》主要创新举措

(一)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用档案。依托重庆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归集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信息,实现一户一档。归集的信用信息包括两类:一是公共场所基础信息。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行政机关登记、许可的信息,例如: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等信息。二是行政行为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

(二)开展公共场所卫生信用评价。一是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包括两类:卫生健康部门监管数据,例如: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数据;市发展改革委推送的数据,例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二是明确评价规则。将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等级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5个等级,并明确各信用等级的评价标准。三是实施动态评价。卫生健康部门依托重庆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评价规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卫生信用评价,客观、准确、全面的反映公共场所卫生信用情况,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奠定基础。

(三)探索公共场所卫生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一是实施差异化监管。将公共场所卫生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监督检查深度融合,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二是探索联合奖惩。将信用优秀、信用较差、信用差的公共场所经营者信息,推送其他行政部门,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奖惩。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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