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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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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中医专科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的相关科室承担建设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展的基础,是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途径,是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突破口,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基本保障。我委从“十五”开始中医专科建设,支持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加强科室基础、人才梯队、医疗质量、科研创新、技术交流等工作。项目建设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各中医专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服务量显著增长,科室管理得到加强,中医药特色更加突出,社会影响和辐射带动力日渐扩大,平均年门诊量和出院人数在院内占比、优势病种患者比例快速提升,急危重症患者临床救治能力有较大幅度提高,患者平均住院日、医疗费用等指标不同程度下降,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制定的可行性。我委2016年制定下发的《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渝中医﹝2016﹞23号)指导了中医专科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并沿用至今。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规范专科建设与管理,保障我市中医专科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效,在之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新的《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二、文件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 42号), 2013年12月10日印发。

三、文件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中医专科,是指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设立,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的相关科室为主体,以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药临床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的专科能力建设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中医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市级中医专科建设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四、政策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对比 

现行《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的体例布局共五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评审、建设管理、验收督查。修订后的《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的体例布局共七章三十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项目设置、申报评审、建设管理、验收复评和附则。《办法》(送审稿)共修订原《条例》26条,创设4条。

第一章总则,是在原《办法》第一章总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来,关于《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方面的总体性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是在原《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的基础上修订而来。本章明确了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建设任务的医院等单位的在市级中医专科建设上的职能职责。

第三章项目设置,是在修订原《办法》条文的基础上增设的章节。本章设置了市级中医专科的类别,明确了每个类别专科的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规定了中医专科申报专业、申报数量的统筹方式。

第四章申报评审,是在原《办法》第三章申报评审的基础上修订而来。本章明确了中医专科的申报制度、申报周期、申报对象、申报条件、评审专家、评审原则等内容。

第五章建设管理,是在原《办法》第四章建设管理的基础上修订而来。本章明确了中医专科建设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建设周期、建设任务调整方式、中期评估、配套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验收复评,是在原《办法》第五章验收督查的基础上修订而来。本章涵盖了中医专科的评估验收、周期性复评的相关内容,明确了验收合格及通过周期性复评专科的奖励机制,也规定了验收不合格和周期性复评不合格的惩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是此次修订新增章节,本章明确了中医类医院非中医科室的专科建设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负责解释《办法》的机构、《办法》的实施时间等内容。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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