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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口腔专业门(急)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建议》

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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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5日,市卫生健康委出台了《重庆市口腔专业门(急)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建议》(渝卫发〔2021〕35号,以下简称《建议》)。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市卫生健康委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国内多地出现聚集性或散发疫情。口腔专科门诊在诊疗过程中医患面对面时间长,接触距离近,高速涡轮手机及口腔洁治器等专科设备在工作时易产生大量水雾飞沫及气溶胶,呼吸道疾病传染病风险高。为落实好专科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是为贯彻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 指南(第二版)》(渝肺炎组医发〔2021〕4 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常态化防控背景下口腔专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安全,特制定《建议》。

二、主要内容

《建议》由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加强临床诊疗管理、强化院感防控、做好职工健康监测四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做好预检分诊工作。要求口腔医疗机构要按照标准设置预检分诊场所,指定并培训专人负责预检分诊工作,接诊医务人员严格按照防控标准做好信息登记和报告。不具备发热患者接诊条件的口腔医疗机构不得接诊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相关表现的患者,在做好信息登记和报告的同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和车辆将患者闭环转诊到发热门诊就诊。

(二)加强临床诊疗管理。对口腔诊室使用超声、高速、低速牙科手机动力装置、不使用任何动力装置设置、口腔诊疗前对患者指导、口腔诊疗操作中注意事项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强化院感防控。对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环境清洁消毒、器械使用管理均作出了明确要求。

(四)做好职工健康监测。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自我健康监测、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监测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口腔专业门(急)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建议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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