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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方案》

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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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9年,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印发《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3号),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2020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联合印发《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3号),明确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六个部分,分别是绩效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分数计算和档次确定、资金发放办法、相关管理工作要求。重点明确了区县卫生健康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绩效评价指标》;详细规定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结果运用,制定了绩效补助资金发放奖惩的具体计算公式。

(二)特点

一是评价指标更加丰富和具体。除了下达国家对各省市制定的4个基药补助资金评价指标外,《方案》对各区县的评价还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药学服务工作的薄弱环节、存在问题和亟待规范事项,比如药事管理(药品分类存放、药架整洁;购销记录;毒麻精放药品管理;村卫生室从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等)、药学服务(处方前置审核、用药教育和咨询、药学人员参加家医团队)、合理用药(抽查处方开展合理用药点评)等,共增加了23个指标。

二是评价方法明确逐级评价。在从药交所平台、国家卫健委信息直报系统提取数据的基础上,《方案》明确要加强实地调研与业务指导,采用逐级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价村卫生室,区县卫生健康委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抽选村卫生室复核,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区县自评委托第三方,抽选部分区县实地调研复核。

三是分数计算和档次确定更加精准。《方案》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各占100分,根据评价得分按比例分为优、良、中、差4档。

四是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体现奖优罚劣,在按人头补助的基础上实行绩效评价。《方案》明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分为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基础补助按区县常住人口、农村常住人口提前拨付;提取不低于总额5%的资金用于绩效补助。1档奖励补助,2档正常发放,3档扣减20%、4档扣减30%用于奖励1档,并对3档、4档予以通报。

《方案》强调,要强化组织管理,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区县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要规范资金管理,禁止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基层医疗机构补助资金和村卫生室补助资金。不得以绩效评价名义截留、扣减村卫生室补助资金,因绩效评价扣减的村卫生室补助资金可奖励给其他村卫生室;要严格评价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实地调研与业务指导,发现和帮助解决基层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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