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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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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是责任主体。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健全专用账册,做好登记管理,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2.如何核查处方。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等执行,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核查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及代办人员身份证明,使用麻醉药品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后,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3.如何保存处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已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4.如果管理病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为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完善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相关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管理和保存。

5.如何强化监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工作,强化对有处方权医师岗位培训和资格认定。要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问题和消除隐患,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或医务人员参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倒卖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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