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部门职责分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了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其中,明确“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全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实施。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为落实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示精神,推动我市托育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全市统一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指导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开展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经征求意见,反复修订,我委组织制定了《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以卫生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2012年修订版)》为基础和依据制定,设立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等7项一级指标和17项二级指标,并设立7项“必达指标”,对托育机构卫生状况进行全方位科学评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