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执业医师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贫困地区、基层一线流动,加强职称改革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激励导向作用,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于2020年6月制定《关于明确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补充政策的通知》(渝卫发〔2020〕42号),明确自2021年起,将“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作为申报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必备条件之一。为有序推进执业医师在晋升副高前到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单位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特对选派方式、流程以及管理等各项具体事宜予以规范。
二、制定依据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明确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补充政策的通知》(渝卫发〔2020〕42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象和范围。
1.明确实施时间:从2021年起执行。
2.界定实施范围和对象: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县级及以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4个类别),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累计一年以上医疗卫生服务。
主要从两个层面确定范围:一是从医疗机构层面,实施范围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二是除医疗卫生机构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则确定实施范围为区县级及以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除执业医师以外,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县级及以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学、护理、医技人员,则采取鼓励的措施,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累计一年以上医疗卫生服务的,虽然不作为晋升副高的必备条件,可作为晋升副高的加分项目。
3.暂不纳入实施范围情况说明: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区县级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执业医师暂不列入实施范围。
4.特殊情况说明:自2021年起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县级及以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公招、转聘、政策性安置等形式新进执业医师,若进入单位前已经取得副高职称的,且取得副高职称的时间为2021年及以后的,基层服务经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认定。若无累计一年以上基层服务经历,需按照规定补足基层服务经历。
(二)关于方式与程序。
1.选派方式说明:选派执业医师到基层服务,应由所在单位组织安排。受援单位名单报主管部门认定备案。
2.服务期满后的评价说明:基层服务期满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出具评价结果。完成基层服务经历,并经评价为称职及以上的,若服务期间未能达到申报副高职称基本工作量要求的,视同完成基本工作量。
3.可视为基层服务经历的有关情况说明:执业医师参加援外、援藏、疫情防控一线、抢险救灾、脱贫攻坚、医联体建设、县管乡用等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经历,可视为基层服务经历,由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三)关于管理与评价。
1.对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要求。
2.对选派人员的日常管理提出要求,明确选派期间的有关待遇。
3.明确服务期满后,评价的程序和要求。
4.对加强此项工作的监督提出要求。
5.对做好经验总结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