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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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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发〔2013〕42号)及其通知要求,规范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二) 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发〔2013〕42号),发文机关: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时间:2013年12月10日。

  (三)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张维斌处长批示。

  二、实施时间

  2019年9月24日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  总  则

  (二)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三)第三章  项目设置

  (四)第四章  项目申报

  (五)第五章  项目评审

  (六)第六章  项目管理

  (七)第七章  项目验收

  (八)第八章  附  则

  (九)重庆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

  (十)重庆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验收标准

  依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发〔2013〕42号)

  无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内容。

  同一事项无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的。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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