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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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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政策背景

  2019年3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改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为科学做好职业健康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规定。

  二、 实施时间

  2019年7月5日

  三、 主要内容

  《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共二十四条。包含了总则、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备案管理、附则五章内容,共计二十四条,附件6个。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体要求。规定了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功能定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主体、监管体制机制等事项。二是备案条件。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相应的能力。三是备案程序。提出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限,备案时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需要变更备案的情况作了规范。四是规定了取消备案的几种情形。五是对备案的监管检查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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