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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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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政策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要求。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取消预防性体检的行政事业收费。为落实该要求,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于2017年12月19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明确规定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进度,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将预防性体检工作逐步过渡到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2018年12月,市政府屈谦副市长主持暂缓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收费工作专题会议并提出要求。一是实现逐步过渡。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各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免费承担预防性体检工作,2019年7月1日后,过渡到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免费承担预防性体检工作。二是明确财政补助。为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费用。三是做好提前谋划。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成本核算,市卫生健康委牵头,适时安排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预防性体检工作,为平稳顺利过渡创造调价。

  二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将预防性体检工作逐步过渡到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是贯彻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卫生服务供给侧改革的根本任务,也是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优化医疗服务秩序的重要举措。据统计,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疾控机构免费开展预防性体检期间,全市40家疾控机构承担了183万余人次的预防性体检工作,因体检对象增加、工作任务量大、承接能力有限等原因,出现预约排队时间长等问题,常常引发体检对象投诉。预防性体检转为医疗服务事项后,全市200余家符合预防性体检工作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此项工作,既符合政策调整的客观要求,又能有效缓解财政压力过大体检等候时间长等问题。

  三是规范体检工作的需要。因预防性体检政策调整后,国家及我市尚无规范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性体检工作的相关文件,并且还存在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同等问题(经调查,全市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资质的二级医疗机构收费为126—243元,三级医疗机构收费为126元—430元)。因此,制订出台《通知》,明确承担预防性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条件、体检项目等事项,有利于医疗机构顺利承接预防性体检工作,有利于统一规范预防性体检工作内容,有利于保障预防性体检质量。

  实施时间

  2019年5月28日

  主要内容

  明确承担预防性体检工作的机构。严格遵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中关于废止《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经与财务处、法规处、医政医管处会商,确定开展预防性体检工作的机构为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同时具备法定检查项目中所有疾病检查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明确体检对象。依据《实施意见》中确定的预防性体检对象,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明确6类人群为预防性体检对象,分别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操作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和化妆品从业人员监管工作)。

  明确体检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了食品公共场所等6类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的体检项目。

  (四)明确交接工作的具体内容。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加强政策宣传,于2019年5月20日前公示本辖区内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指导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做好对接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性体检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日常监管。医疗机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规范开展体检活动,禁止将预防性体检信息提供给无关机构或人员。

  


政策原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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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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