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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604W/2026-00110 [ 发文字号 ] 渝卫规〔2026〕1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6-07-02 [ 发布日期 ] 2026-07-02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市疾控局及局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科研绩效,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修订了《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科研绩效,促进中医药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参照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以发展中医药学术技术、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为目标,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单独或者联合市级有关部门等立项实施的中医药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需求导向、竞争立项、同行评价、权责清晰、诚信监督”的原则,采取有组织的科研与自由探索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中医药科研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职责:

(一)健全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管理。

(二)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配置项目经费,组织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组织结题验收。

(三)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项目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中医药科技创新成果推广。

(六)加强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一)认真落实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二)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与推荐工作。

(三)对辖区内单位牵头实施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项目执行情况、经费预(决)算执行情况。

(五)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协调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科发中心职责:

(一)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开展项目申请受理、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等具体工作。

(二)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监督项目实施。

(三)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

(四)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开展项目成果统计。

(五)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

(六)提供科技查新、引文分析、成果评价和转化等服务。

(七)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完成其他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参与单位。

(一)牵头单位职责:

1.健全项目、经费、监督、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治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2.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审核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材料等。

3.落实项目实施必备的人才、技术、装备、资金保障等配套条件,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研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4.落实审查和监管责任,统筹管理和协调项目参与单位的任务和经费执行,对项目组成员科技活动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5.按规定做好项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管理、专项会计核算和项目决算等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7.接受和配合过程指导、绩效评价、综合监督等工作。

(二)参与单位职责:

参与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及与牵头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约定的研究任务、资源配置、成果提交等责任与义务,按计划完成所承担工作。

第九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一)项目负责人职责:

1.牵头制订科研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相关财务制度合规使用资金。

2.弘扬科学家精神,带头并督促项目组成员恪守科研诚信,自觉遵守伦理、生物安全及其他科研相关管理规定。

3.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4.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相关资料,确保提供的各种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5.推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6.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二)项目参与人职责:

参与项目策划、设计、实施,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十条  项目咨询专家是参与项目评审、评估或者咨询等活动的专家学者,其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与科研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为项目指南编写提供咨询建议。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审意见,与项目单位或者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四)完成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指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第十一条  设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和指导项目。对于国家战略需求、应用导向鲜明、时效性要求强,或者其他组织方式不能充分满足任务实施实际需要的任务,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按照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请、受理与初审、专家评审、行政审定、公示、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全市中医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按规定程序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相应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并能够为项目提供支持条件和资金保障。

(二)项目组成员须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作为负责人主持的由市卫生健康委立项的科研项目(含本次申请及在研项目)不得超过1项。

2.项目参与人参与的由市卫生健康委立项的科研项目(含本次申请及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

3.项目组成员的年龄、知识结构与专业分工应科学合理。

(三)项目单位、项目组成员应具备良好的科研信誉,符合医学科研诚信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经费配套等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评审制,根据项目类别采取线上评审、现场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中医药研究特色,有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创新性。

(二)符合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

(三)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研究目标在研究周期内预期可实现。

(四)研究经费预算合理,能满足研究所开展工作的需要。

第十八条  专家组评审意见和立项建议,经市卫生健康委审议通过,对拟立项的项目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于公示期内向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对公示项目提出异议,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明确异议理由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的,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结合实际进行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后,下达立项计划。

任何时间发现项目存在申报材料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予立项或者取消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为主要依据,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者出现的重大问题等。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或者阶段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牵头单位不得变更。涉及以下事项的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延期

、合作单位调整等。

重大事项变更原则上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一个项目最多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除重大事项变更外的其他变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办理,变更情况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重庆市医学科研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科管系统”)。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当启动终止程序:

(一)因项目负责人离职或者死亡等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者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或者在监督检查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

(四)项目实施周期届满未申请结题,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延期申请的;或者延期时间到期仍未提交结题申请的。

(五)结题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结题”的。

(六)结题评审结果为“整改后结题”,整改后结题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结题”的。

(七)发现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八)经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审定,无故不开展项目研究的。

(九)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可以由项目牵头单位主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强制实施终止。

进入终止程序的项目,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出具项目终止通知、审核项目相关材料,根据项目审核意见处置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资金。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届满应当进行结题验收,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匹配、使用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前提交结题申请及相关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在实施周期过半后,申请提前结题。

结题材料包括任务完成材料和项目经费决算表。

任务完成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结题申请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任务书、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包括论文证明材料、出版的专著、专利、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1次集中结题评审。

结题评审根据项目不同类别采取线上结题评审和现场结题评审两种形式组织实施。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结题评审结果分为同意结题、整改后结题和不同意结题。

(一)已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同意结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同意结题:

1.涉嫌学术不端问题的。

2.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3.项目重大事项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4.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5.专家组认为不同意结题的其他情况。

对不同意结题的项目,强制终止,并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专家一致同意可确定为“整改后结题”:

1.可以在3个月内完善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的。

2.存在一定谬误,可以在3个月内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3.专家一致同意能够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标准、样机(品)等,应当标注接受相应项目资助的信息及立项编号。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结题评审的重要依据。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任务书有特别约定外,归属项目牵头单位所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21〕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预算金额、具体用途、预算科目以及项目进度要求执行,不得截留、滞留、挪用项目预算资金。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全流程实行信息化记实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科管系统对项目执行进度与状态进行跟踪与查询。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发生违规行为的,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医〔202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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