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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0604W/2026-00101 | [ 发文字号 ] | 渝卫函〔2026〕96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2 | [ 发布日期 ] | 2026-06-22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川渝两地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市公卫中心,西南医院、新桥医院、大坪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四川省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省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改善就医体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进行了补充,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认项目清单
在2025年5月公布的81项川渝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基础上,新增川渝检验结果互认项目79项(详见附件),其中临床生物化学17项、出凝血检验3项、临床免疫学48项、分子生物学2项、流式细胞技术3项、微生物学检验3项、微量元素2项、临床体液学1项。后续根据工作实际,将对互认项目清单作进一步调整。
二、规范开展互认项目标识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川渝两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川卫函〔2024〕16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川渝两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川卫函〔2025〕114号)要求,加快完成本单位检验实验室信息系统(LIS)改造,在临床检验报告单右上角标注“川渝HR”互认标识,互认项目前标注“*”,检验报告底端或备注栏注明“*”为川渝两地临床检验互认项目。
三、加强质量管理
各医疗机构开展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同级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质量督查,发现较严重问题且整改不到位、参加室间质评两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不诚信行为时,可暂停相关项目或实验室的互认资质。
四、强化政策落实
各医疗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业务培训,促进医务人员了解互认项目,熟练使用检验检验结果互认平台。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培训和推广应用工作进行指导,开展互认情况监测,对互认项目数量、互认比例明显偏低的,深入调查分析,查找原因,督促改进,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理解支持互认工作,形成合理预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为科学有序推进互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川渝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新增项目清单(2026年版)
2.川渝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2026年版)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