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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特色医学中心、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力支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重庆市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实施。

第四条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和实施。落实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中的师承教育要求。设立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指导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各级师承教育。

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市级师承教育项目的过程监督、平时考核等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区县及相关单位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

第二章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管理

第五条 指导老师无违法犯罪及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记录,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具有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身体健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

(三)市级及区县内名中医优先开展师承项目。重庆市名中医、重庆市基层名中医原则上须在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名中医工作室,开展带徒、示教等工作,为基层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六条 继承人应德才兼备,有志于学习、传承、发展中医药,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指导老师认可的资历、学识、专长、能力和人品等。

(三)能够保证跟师时间,完成指导老师指定的跟师学习任务,中途无特殊原因放弃或终止者,3年内不能再参加市级及以上师承项目。

第七条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制定的《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见附件),明确师承学习时间、内容、双方职责及预期成效,经管理单位(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师承时间自备案之日算起。

第八条 师承期间师承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因特殊原因指导老师、继承人师承期间经协商可解除师承关系,因病或援藏、援外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跟师者师承期最多可延长1年。解除师承关系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或师承指导老师签字,经管理单位同意后终止备案。

第九条 师承关系备案满3年,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师承学习任务或继承人未参加出师考核,备案自动终止。师承期间因违反职业道德、发生重大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者,备案予以终止。

第十条 指导老师同时备案带教的继承人数量不得超过3人,带教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增加1人。

第三章 师承学习管理

第十一条 指导老师负责继承人的跟师学习质量和传承效果,根据继承人专业能力、资质水平确定师承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带教时间不少于8个半天。

第十二条 指导老师负责对继承人传授大医精诚理念、中医药理论、学术观点、实践经验与专业技能,指导继承人加强中医药经典理论学习。

第十三条 指导老师根据学术特点、专长特色确定继承人跟师实践、理论学习的方式与内容,指定专业学习书籍,定期批阅继承人的学习记录等跟师学习资料。

第十四条 继承人应认真全面传承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按照指导老师要求完成跟师学习任务,定期跟师实践,撰写跟师笔记、读书心得、典型医案等师承学习记录,学习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

第十五条 继承人师承期满,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并签署出师意见后,可以向管理单位申请出师考核,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出师考核。出师考核结果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可发放相应的出师证书。

第十六条 出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跟师学习任务完成情况、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掌握情况以及中医药经典理论水平提升情况。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国家、市级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分别由中央、市级资金支持,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经费作为补充。区县及相关单位师承教育项目所需经费由区县政府、医疗机构、社会、个人等多渠道筹措。中医医疗机构要加大对承担师承教育的人员的绩效奖励倾斜力度。

第十八条 区县及相关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师承教育及投入情况纳入大型医院巡查、绩效考核、中医医院评审、中医药工作年度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区县及相关中医医疗机构应优先支持表现优异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申报国家及市级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各级名中医评选表彰。将师带徒情况纳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标准,鼓励用人单位对完成带教任务的指导老师、通过出师考核的继承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条 中医药机构应大力开展师承教育,明确职能部门或专人管理,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的组织实施与全面管理,制定备案管理、出师考核、出师证书发放等相关制度。将指导老师带徒工作量纳入单位绩效工资考核指标并适当倾斜,支持中青年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脱产跟师学习,合理保障其跟师时间及跟师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不得以追求名利为目的。

第二十一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按《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完成年度带教继承任务,可申请获取Ⅰ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医药机构等应加强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丰富教学内容和方法,提升师承教育质量。结合各级名中医工作室、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中医馆的平台建设及订单定向医学生的使用,建立中医师承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师承教育实行分类管理。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管理,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重庆市区域内军队医院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活动,按照本细则结合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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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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