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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604W/2018-0135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18-01-26 [ 发布日期 ] 2018-01-26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施行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包括国家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旨在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压实主体责任,规范监管程序,建立问责机制,明确了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以及需要处罚问责的情形。

《办法》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经汇总申报投资计划的部门同意,划清责任界线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

《办法》施行后,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市卫生计生委对卫生计生领域中央投资项目开展日常监管,加快中央投资项目执行进度,提高投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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