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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0604W/2018-0237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18-08-13 | [ 发布日期 ] | 2018-08-13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第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切实维护血友病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血友病医疗服务
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对推进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健康负责的精神,以完善体系、提升能力、保障质量、优化服务、药品保障等为重点,切实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
二、切实保障血友病患者的临床用药
各区县医院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1101号)要求,切实履行好血友病筛查和门急诊常规治疗职责,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市级血友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各区县医院要根据临床需求配备用于血友病治疗的凝血因子Ⅶ、Ⅷ、Ⅸ和凝血酶原复合物等药品,切实保障血友病患者的医疗救治需求,严禁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患者病情和相关诊疗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障患者能及时得到科学有效的治疗。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血友病治疗用药的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友病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加强与食药监等部门的协调沟通,畅通凝血因子和凝血酶原复合物等药品的供应渠道,充分保障血友病临床治疗药品的供应,不得因血友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发生闹访、集访、越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
三、进一步提高血友病的治疗水平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和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作为重庆市血友病定点医疗机构,要继续做好全市血友病的确诊、疑难重症病例的治疗工作。积极推进全市血友病救治分中心筹备建设,满足远郊区县患者就诊需求。要充分发挥重庆市血友病专家组的作用,开展巡诊、指导等工作,不断提升全市血友病临床诊疗和护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指定辖区内一所具备血友病较高诊疗能力的医院作为本区县的血友病定点医院,主要承担区(县)域内的血友病患者的门急诊和住院治疗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区(县)域内的其他医疗机构开展好血友病筛查门急诊常规治疗工作。各区县应将血友病定点医院名单及时向社会公示。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本区县血友病定点医院名单及联系人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四、做好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指导辖区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全市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作为全市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做好全市血友病病例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及时、准确掌握血友病患者数量、分布、发病率和药物需求等情况,为血友病诊疗提供支持。
五、加强血友病治疗的培训和宣传
市卫生计生委将依托市级血友病定点医院,针对各级医疗机构工作实际,不定期举办血友病诊疗培训班。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各级医疗机构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对血友病的认识和筛查、诊断和常规治疗的能力。各级医疗机构要开展患者与家属的初诊宣教和健康教育,提高血友病患者的自我防护能力。
联系人:医政医管处俆陈鸽;电话:67794884;邮箱:67706026@163.com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