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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区县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积极开展“百日行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加快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等)开展全面排查,要彻底摸清自建房基本信息、审批手续、历史改造情况、改变用途情况、违法建设情况结构安全状况等信息,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逐栋建立台账。

(二)开展“百日行动”。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市、区两级政府要求,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加强部门联动,重点排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要在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

(三)彻底整治隐患。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分类处置”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必须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巡查监测,确保自建房整过渡期间的安全。一是建立整治台账。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一户、销号一户。二是制定整治方案。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综合制定“一栋一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三是实施分类整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合法手续、存在违规加层背包、擅自拆改主体结构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自建房,年代久远的自建房,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等,分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四是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或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应依法强制执行。

(四)加强安全管理。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卫生许可证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建立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管理员制度和网络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要加强部门联动,依法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倩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要统筹协调区县各有关部门落实《重庆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要求,组织开展督导评估,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区县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将予以通报。

请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9月20日前,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总结及自建房台账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指定邮箱。

联 系 人: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处 李春明

联系电话:67706597

电子邮箱:cqjcws@126.com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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