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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604W/2021-00993 [ 发文字号 ] 渝卫函〔2021〕549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社发局、经济运行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万盛区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

现将《重庆市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17号)要求,为顺利推进我市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本方案中的示范城市创建以区县为单位开展,下同)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0号)等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策和规划的引导作用,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目标,以普惠服务为重点,通过组织开展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发挥辐射引领作用,创新管理体制,健全服务机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探索一批切实管用的政策举措,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4.5个,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强化服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形成创建合力;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二)公正公开,好中选优。坚持创建标准的引导作用,建立区县主创、市级评审、国家命名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标准和程序,好中选优,真正发挥示范城市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总量控制,动态管理。2年为一评选周期,每一周期全市评选出的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不超过应参评单位总数的10%。对已命名的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有效期出现不符合示范单位情形的,按规定撤销荣誉称号且不得申报下一周期申报和评选。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党政引领。各区县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城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建立完善区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职责明确、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创建活动组织有序,保障有力,措施有效。

(二)完善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战略定位,制定“十四五”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资金来源和运营方式等。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托育服务。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托育用地需求,并安排在合理区位。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托育,鼓励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规定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无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探索建立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在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予以支持,积极开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三)扩大服务供给。全面落实产假、育儿假、哺乳假等政策。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经常性的、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鼓励开展家庭互助式服务,为家庭照护、隔代照料、互助式照护提供支持。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进乡镇(街道)普惠托育点建设,支持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托育服务网络,建设至少1所承担指导功能的养育照护指导中心或综合托育服务中心;支持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千人口托位数、托育机构备案数、婴幼儿入托率等居全市前列。

(四)推动创新融合。深化医育有机结合,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心理健康等服务。融合医学、教育、心理等领域,利用婴幼儿照护专家库,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和科普宣传。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支持优质托育机构平台化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科学育儿公益课程、父母课堂等,提供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加强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五)完善监管服务。建立区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区县政府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的属地责任,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积极推动托育机构全流程监管,做好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落实托育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发挥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托育机构服务质量和声誉口碑好,婴幼儿家庭满意程度高,无安全责任事故。

四、申报条件及名额

(一)基本条件。创建区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建立区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协调、齐抓共管、分工协作机制;

2. 制定区域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整体解决方案或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托育机构备案数、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等达到或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二)申报名额。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第一轮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数控制在4个以内,申报区县数控制在8个以内。

五、申报程序

(一)区县申报(2021年12月31日前)。拟申报区县的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并报区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创建申请,同时上报创建活动方案。

(二)开展创建(2022年7月20日前)。申报区县按照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要求,认真落实创建活动方案,深入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全面推动和促进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达到预期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有关指标落实情况,并上报对应佐证材料。

(三)现场审核(2022年7月20日—8月20日)。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抽查核实等方式,对需要核查评估的项目逐一进行现场审核。

(四)综合遴选(2022年8月20日—9月30日)。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级相关部门、有关方面的专家根据区县申报材料、现场审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遴选确定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候选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推荐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核准命名(2022年12月底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命名并授牌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加强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抓手,按照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及指标体系,明确责任,统筹协调,强力推进。

(二)建立激励机制。创建成功被命名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的区县,在计划生育项目绩效考核、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并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督查评价有关规定予以加分。

(三)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的督促指导,强化动态监测和管理,落实退出机制。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荣誉称号有效期内,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每年向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推进情况。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命名,并取消其参加下一期评选资格:

1.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 措施不力,工作退步,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3. 托育机构、婴幼儿家庭对政策环境和服务管理满意度不高的。

(四)严格责任追究。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评审秉承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把握评审标准,严守评审纪律,坚决杜绝评审中腐败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申报区县应积极配合评审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创建活动自觉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在评审中,如发现申报区县有弄虚作假、干扰评审工作的,取消其本周期和下一周期申报资格。

附件:1.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估重点指标

      2.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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