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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0604W/2021-00918 | [ 发文字号 ] | 渝卫发〔2021〕40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市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03 | [ 发布日期 ] | 2021-09-10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代管)单位:
为保障全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规范、有序应用,合理利用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健全规范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生殖健康,促进生殖医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3日
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2021—2025年)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属于限制性应用的特殊临床诊疗技术。为保障我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规范、有序应用,维护人民群众生殖健康,促进生殖医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关于建立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来辅助生殖技术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辅助生殖技术随机抽查办法的通知》《关于落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等系列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应用规划》)。
本规划是调控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的指导性文件,规划范围为全市区域。
一、现状分析
(一)基本情况。“十三五”时期,全市获准筹建或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地方性医疗机构10家,人类精子库1家。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夫精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类技术的10家(其中试运行2家,筹建2家),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3家(其中正式运行1家,筹建2家)。
(二)服务能力。随着群众需求量的逐步增加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成熟,我市辅助生殖技术机构取得了长足发展,年治疗周期呈逐年上升趋势,机构平均年工作量增长明显。全市辅助生殖机构的体外受精治疗周期数从2014年的6640个周期增加到2018年的21441个周期,增幅达222.91%。
二、需求分析
据有关资料报告,近几十年来,受环境污染、生活压力、心理行为因素等影响,中国的不孕不育率从20年前的3%攀升到现在的12.5%左右,不孕症患者中约10%-20%适合辅助生殖技术助孕。同时,重庆作为内陆开放高地,其良好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也吸引了四川、贵州、云南等外地不育不孕症患者前来就诊,因此外来人口对我市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也有较大的需求。
三、基本原则
依据《指导原则》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设置规划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安全优先。为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严防妊娠风险,确保母婴安全,新筹建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规划在区域内具有较高妇产等相关专科水平和综合医疗救治能力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开展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具备不孕症综合诊疗手段、应用中医药治疗不孕不育的医疗机构。
(二)分类指导管理。充分考虑各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有的工作基础,以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目标,加强分类指导和精细化管理。根据各项技术适用范围,合理增加开展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数量,严格控制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筛查诊断技术的机构数量。
(三)合理规划布局。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人口结构和育龄人口数量、地理交通环境、人口流动等情况,推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纳入区域卫生发展整体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精准性、前瞻性。充分发挥现有服务资源作用,将新筹建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优先规划在服务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推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更加公平可及。
(四)稳妥有序发展。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供需实际出发,合理控制辅助生殖机构规模,坚持公益性,严禁商业化和产业化。对新筹建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强化准入管理,分年度有计划审批,合理预留审批空间,避免盲目建设和无序竞争。
四、设置规划
根据《指导原则》中“人口服务量比值法”测算,到2025年,我市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总数控制在15家以内,人类精子库总数控制1家。按照分类规划原则,具体配置数量和要求如下:
(一)夫精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到2025年,全市设置开展此类技术的医疗机构不超过15家。按《补充规定》要求,申请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至少实施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或供精人工授精技术满1年。
(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到2025年,全市设置开展此项技术的医疗机构不超过4家。按《补充规定》要求,申请开展此项技术的机构至少实施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或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满5年。经批准开展此项技术的机构方可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筛查技术。
(三)人类精子库。到2025年,全市设置人类精子库1家。
(四)军队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划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另行制定,不纳入我市《应用规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宣传培训,切实提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依法依规服务意识,全面提升我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水平。
(二)严格规划实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准入管理,规范申请、评审、审批程序,在规划范围内,严格控制辅助生殖机构数量。新筹建的辅助生殖机构必须符合《应用规划》和设置条件要求,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建。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要按照有关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掌握适应症,避免此项技术的滥用。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辅助生殖技术定期校验和随机抽查,建立动态退出机制。要监督指导辅助生殖机构加强自我监督检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服务,促进生殖医学事业健康发展。要加大对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督促辅助生殖机构依法执业,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供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