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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604W/2021-00828 [ 发文字号 ] 渝卫发〔2021〕14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委、妇联,计生协会、税务局,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育服务)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经2020年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建立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现将重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相关部门参照市级相关部门职能职责,抓好相关工作。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总工会      共青团重庆市委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重庆市计划生育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

  

重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精神,建立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深入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育服务)发展,现将部门职责及任务分工明确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托育机构。支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政策。对托育服务收费进行指导。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评价和违法失信惩戒。

市教委:负责托育服务人才培养,支持指导市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强托育服务有关专业建设,加快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托育服务专家库,为家庭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托育机构落实内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规范保安员管理。加强托育机构周边巡逻防控。依法打击虐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性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做好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并将登记信息推送卫生健康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对托育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用人单位落实相关产休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依法保障托育服务工作人员劳动权益。负责将托育服务工作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指导各地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托育服务技能人才规划、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地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将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批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使用方面的要求纳入规划,做好土地管理有关服务工作。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给予优先安排。对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各区县按规划要求开展托育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的建设,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因地制宜建设改造托育服务设施;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无托育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在用地解决的基础上配建托育服务设施;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管理规定,做好托育机构服务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联合有关部门拟订政策、分析形势、发布信息,协调解决其他重大问题。牵头建立托育服务专家库,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和技能。负责做好婴幼儿健康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负责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医疗机构设立托育服务场所,提供延伸服务。负责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指导,依法进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的托育机构的备案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托育服务示范创建评估活动,发挥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市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托育机构建立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托育机构开展应急演练;指导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并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托育机构饮食和用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职工托育服务需求。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推进工会“爱心妈咪小屋”建设,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在工作场所设置母婴室,在有需求的用人单位设置托育点。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有关的宣传教育,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宣传;将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社区托育服务等纳入社区志愿服务项目。

市妇联: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维权服务。

市计生协:负责参与托育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和参与托育服务。

重庆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部门职责及任务分工将根据有关新任务新要求和工作推进适时调整。落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部门会商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和信息报送、推送机制,每年6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各部门将责任落实情况报送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每年牵头部门向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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