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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儿童是一个民族和国家发展的未来和希望,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提升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重庆市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重庆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要求,以及全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带来的挑战,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促进儿童全面、健康、优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积极适应全市人口发展特别是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新形势新要求,大力倡导和践行儿童优先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儿童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为儿童提供更加优质、安全、平等的成长环境,切实保障儿童发展权利和权益。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强化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公共职能和主导作用,合理设置儿童优先发展领域和目标,注重推进儿童事业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统筹推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积极适应人口发展特别是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的新形势新要求,着力解决制约儿童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补足“欠账”。

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政府在儿童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深化儿童公共服务资源供给机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吸纳民间团体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儿童事业发展,形成多方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科学布局,均衡发展。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进一步优化儿童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缩小城乡区域差距,促进儿童事业均衡发展。

(三)总体目标。

2020年,构建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儿童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儿童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儿童福利制度进一步健全,儿童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提高儿童卫生健康水平

(一)完善儿童主体医疗服务体系。建立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儿科、市中医院儿科、市妇幼保健院儿科为主体的市级儿童医疗服务体系,以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科为主体的区县级儿童医疗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二)实施“1311”医疗资源达标计划。每个区县至少有1所区县级公立医院设置儿科病房,至少有3所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儿科门诊;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有1名提供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全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提供儿童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乡村医生。(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三)加大儿科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儿科、产科、护理(产儿科)、助产士等专业人才,积极推进儿科医师转岗培训以及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全科医学转岗培训。到2020年,累计培养儿科医学高等人才500名、转岗培训儿科医师400人、招收培训儿科专业住院医师400名。开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急需紧缺人才招聘项目,加大儿科岗位招聘力度,支持艰苦边远地区儿科医生招聘。加强儿科或新生儿科的医疗机构建设,在重点学科或特色专科建设方面予以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四)整合各类儿童医疗资源。组建市儿科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鼓励多形式、多类别儿童医疗服务医疗联合体建设。采取专科共建、临床带教、业务指导、教学查房、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促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下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多元化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五)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大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力度,提高免费婚检便利程度,大力提高全市婚前医学检查率。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等孕前优生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强化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逐步达到90%以上。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政策,保障全市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稳步推进新生儿代谢疾病、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降低儿童智障和听力残疾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六)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逐渐增多的高龄、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建立市级和区县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在渝西、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建立儿童危急重症治疗中心。进一步完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转诊救治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

(七)强化母婴设施建设和托育服务。大力推进母婴设施建设,2017年年底,各机场、主要火车站应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于60%。到2018年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积极构建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卫生计生委)

(八)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和健康管理。06岁儿童,疫苗接种率和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90%以上。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65%以上。提高儿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将儿童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较同档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

(九)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青少年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和心理健康教师、医生的作用,加强规范各类儿童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儿童医疗机构的骨干作用,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测查和辅导,建立健全儿童心理健康档案,普及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继续推进“市―区县―社区”三级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加强社区、幼儿园、学校的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辅导以及不良行为矫正工作,加强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禁毒教育。(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团市委)

三、促进儿童教育优质公平均衡

(一)发挥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主导作用。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区域居住人口分布,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独立设置一批公办幼儿园,提升一批小学附设幼教点的办园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幼教点独立设置为公办幼儿园。转制设置一批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幼儿园体制。配套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落实国家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政策要求,兴办一批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到2020年,全市特别是主城区公办幼儿园比例达到50%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普惠率达到80%以上,主城区普惠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县政府)

(二)支持加强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出台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提高和完善配套标准,对规划、用地、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保证配套幼儿园与城镇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开展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整治,补足补齐学前教育公共资源。对已建小区未配建幼儿园的,鼓励开发商或管理单位盘活存量商业用房举办幼儿园。(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

(三)引导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培训教师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依据,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按照有关规定逐年确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逐步达到周边省会城市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四)完善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机制。把教育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完善“市级统筹、区县为主、乡镇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各区县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每年度财政性教育经费要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建立普惠性幼儿园收费调节机制,根据物价水平、办园成本等因素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制定并落实幼儿园教师职工编制标准。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外聘教职工以及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各项权益,在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五)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发展特殊教育,普及视力、听力、智力残疾等儿童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入学率和教育质量。推动残疾儿童的融合教育,提高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比例,保障受教育公平权,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残联)

(六)完善家庭教育机制。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完善家长学校课程建设,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网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方的优势,依托学校、幼儿园、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青少年及妇幼活动阵地等,办好各类家长学校、社区学校。完善学校、家庭、社会教育联动机制,形成教育合力。(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妇联)

(七)推进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突出抓好5个国家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建成市级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基地100个以上。推动全市所有公益性校外教育资源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定期组织中小学生参观校外教育基地,参与课外考察、技能训练和生活体验活动,促进儿童个性发展。创建具有校外教育基地特色的课程体系和活动课程,推动12个中小学研学旅行实验区、200所实验学校积极开展研学旅行实验工作。(责任单位:市教委、团市委、市文化委、市旅游局)

(八)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学生,按800/·年标准提供营养膳食补助,鼓励其他区县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委)

(九)落实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对象所占比例保持在寄宿生总数的55%,补助标准为小学生1000/·年、初中生1250/·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委)

(十)加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免收保教费、生活费,资助标准为保教费1500/·年、生活660/·年。市级财政根据上述补助标准按全市入园幼儿人数的8%分区域安排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委)

四、构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一)完善儿童救助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救助网络,加强和改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困境儿童保护网络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参与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推动儿童福利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发展。加强各类儿童福利服务机构专业儿童社工的配备,提高儿童社工的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

(二)发展残疾儿童保障事业。做好残疾儿童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工作,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覆盖。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逐步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财政局)

(三)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困境儿童报告机制,设立各类困境儿童档案,全面动态掌握各类困境儿童群体的基本状况,统筹考虑困境儿童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及措施,确保困境儿童健康安全成长。(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妇联)

(四)积极开展儿童关爱志愿行动。继续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的“六个一”日常关爱服务,开展贫困青少年“一对一”资助活动,全面开展儿童权益保护、留守儿童关爱、困境儿童帮扶等“常态化+专业化”的儿童关爱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市妇联、团市委、市民政局)

五、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一)加强儿童文化场馆建设。提高青少年课外文化活动阵地建设标准,扩大覆盖面和服务面。加快推进重庆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打造功能完备、覆盖青少年儿童成长全过程的人文素质教育实训基地。新建城市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建设24小时自助图书馆或阅览室,与市、区县图书馆实现图书资源共享。继续推动区县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达标建设,配套完善少儿阅览室的设施设备,增配少儿读物。加快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健全完善青少年儿童课外文化活动场所,面向青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委、团市委)

(二)加强儿童公共文化服务。扩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服务范围,根据儿童特点提供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社会教育功能,重点帮助青少年儿童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开展公共阅读阵地与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合作共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单位:市文化委、市教委、市司法局、市科协、团市委)

(三)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坚持全民行动,从娃娃抓起,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普法宣传,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响应机制,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学校监护为重点、政府监护为保障、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保障制度。(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妇联、市教委)

(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受虐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干预服务和法律援助,为生命健康遭受威胁的儿童提供紧急安全庇护服务。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违法案件,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团市委、市妇联)

(五)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早期预防和科学矫治,积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社区矫正和身心康复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六)加强儿童食品药品用品监管。加大儿童食品、用品等质量抽查和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查监管力度。制定和完善各项质量检测标准,加大对儿童专用药品质量监督和抽检监管力度,确保儿童食品药品用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七)构建儿童安全长效保护机制。积极开展儿童交通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自我保护安全意识。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专项定期整治,增加安全设施投入,建立和健全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置系统。(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团市委、市妇联)

六、强化儿童事业发展保障体系

(一)加强用地保障。切实做好儿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结构优化工作,优先编制儿童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专业规划,依法将儿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各区县政府)

(二)加强财力保障。将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先纳入公共服务予以重点保障,统筹配置财政资金,促进财政资金安排与人口发展及分布、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相协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支持儿童事业发展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优先安排,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勇于创新,务求实效。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儿童事业发展工作深入有序推进。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照工作职责,制定本区县、本部门促进儿童事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表。(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四)加强督导评价。全市各级政府要将落实本意见情况作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重要行动,并将其纳入督查重要内容,健全职能部门业务督查、综合职能部门集中督查的督导工作体系。建立完善儿童事业发展工作的目标考核机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不断提高保障支持儿童事业发展工作水平,为广大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各区县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1115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24印发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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