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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0604W/2024-00198 | [ 发文字号 ] | 渝卫函〔2024〕374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5-17 |
关于开展职业健康“三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两江新区社发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重庆医药高专附一院,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全市职业健康“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4月—6月)。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三项行动”范围、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并将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二)工作实施阶段(2024年7月—2025年9月)。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和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自查自纠,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市卫生健康委适时对各区县实施情况开展重点督导。在实施过程中期和后期,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开展阶段性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并将结果报市卫生健康委。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10月—12月)。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全面开展“三项行动”总结评估,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区县“三项行动”成效进行评估和通报,同时,提炼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各项政策措施,结果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局要将“三项行动”作为2024年和2025年职业健康工作重点任务,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作用,及时向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报告工作进展,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要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内部的协同联动,一体化部署推动、联合督导检查、共享共用信息,构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局要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重点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健康政策和技术服务机构能力提升政策,要结合全市广泛开展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和企业职业健康管家服务,建立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使职业健康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企业取得实质性成效。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制定重庆市《职业健康管家服务规范》地方标准,修订重庆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支持重庆市医药高专附一院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质量控制中心。
(三)加强监测评估。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局要建立“月调度,年评估”的工作机制,确保“三项行动”顺利推进。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三项行动”目标任务建立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机构绩效评估方案中的质量评估指标,将各区县卫生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纳入评估内容,为总结评估“三项行动”成效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市卫生健康委将每月收集“三项行动”推进情况,并通报各区县。
(四)强化工作督导。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局要定期组织工作督导,按照“三项行动”总体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组织专家开展工作督查和技术指导,及时解决工作进展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局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站、电视、移动终端等各类媒体平台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康杯”竞赛、“健康企业”建设、职业健康知识“五进”活动等各种途径,强化宣传动员,引导企业和职业病防治机构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强帮扶成效宣传,选树优秀典型,充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领带头作用,形成指导一家、培训一片、带动一批的帮扶效果。要及时总结“三项行动”典型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重庆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
2.重庆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
3.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
为加快健全完善我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补齐技术服务短板,规范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能力,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范围和目标
行动范围:本次参与行动的机构包括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尘肺病康复站、市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和外省市来渝开展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技术机构。
行动目标: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工程防护、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诊断救治、尘肺病康复等工作,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到2025年底:
(一)区县疾控中心基本达到《重庆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设标准,能够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承担85%以上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辖区内常住有100名以上尘肺病患者的乡镇(街道)康复站实现全覆盖,免费为尘肺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有效开展适宜的慢性阻塞性呼吸系统疾病康复。
(二)各类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够按规定填报统计信息报告卡,上报率100%;不报、迟报、瞒报、谎报等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三)各类职业病防治机构监管覆盖率达到100%,质控覆盖率每年达到100%,质控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证明文件的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四)各区县疾控中心、承担职业病防治的公立医疗机构除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外,每年要结合“管家服务”、“帮扶行动”深入到50家以上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帮扶、调查等工作,增强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防控能力。
二、工作任务
(一)补齐职业病防治技术能力短板。
1. 对标对表,开展自查。区县疾控中心要对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市24号文件”)附件中省级、市或县级职业病监测评估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推荐标准自查;市疾控中心要对照市24号文件附件中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推荐标准自查;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对照市24号文件和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相应标准自查;各尘肺病康复站要对照《重庆市尘肺病康复站规范管理工作方案》(渝卫办发〔2022〕80号)关于“九个一”建设规范要求自查。自查的重点是本机构在人才队伍建设、场所建设、仪器设备配置、支撑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市疾控中心要针对目前尚不具备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区县疾控中心,根据其可承担职业病防治项目的需要制定能力技术标准,重点包括是否具备监测任务必需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检测评价能力、专业人员及质量控制等方面,为开展能力确认奠定基础。
2. 发现问题,积极整改。本市纳入行动范围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要全面梳理查找本单位存在的技术能力差距,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在6月底前,形成技术能力自查问题清单,并按照“一单位一方案”的原则,制定能力提升“攻坚”计划,由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后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2023年全市尘肺病患随访调查情况,梳理尘肺病常住患者大于100人的乡镇(街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站建设情况,尚未建设的要以方便尘肺病患者就近康复原则制定建设计划,并于6月底前报市卫生健康委。
(二)开展职业病防治机构技术能力确认。
3. 直接确认。市卫生健康委对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已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机构,直接确认其具备能力;对2023年以来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确认其具备能力。新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市疾控中心应当在其备案3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核查通过的直接确认其能力。
4. 达标确认。2024年起,市疾控中心每年组织开展噪声检测与评价能力验证、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职业卫生采样人员能力考核工作,同时,将尚不具备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区县疾控中心纳入工作范围,达到能力标准后可开展与能力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2023年以前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技术服务机构,由市疾控中心按照修订完善后的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评估达标后确认其能力。
5. 评估确认。已建和新建的尘肺病康复站由重庆医药高专附一院按照《重庆市尘肺病康复站规范管理工作方案》进行评估后确认其技术能力。
6. 存档备查。负责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确认的市疾控中心和重庆医药高专附一院在完成能力确认后要及时将确认机构名单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并留存档案资料备查。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活动全过程监管。
7. 强化合规性检查。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评估检查、质量控制、实验室能力比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延伸检查、举报核查等方式,依据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重大失实等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强化报告监测和能力比对。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公立机构及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噪声检测与评价能力验证、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职业卫生采样人员能力考核工作,做到应参加尽参加。市疾控中心要加强监测和能力比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强化结果分析运用,梳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指导。
9. 强化问题整改。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评估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技术服务机构完成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审批或备案条件的机构,要报请资质认可机关依法撤销审批或备案。
10. 实行风险分色管理。市卫生健康委每年将根据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绩效评估中质量指标评分和实验室能力比对结果按高、中、低风险程度实行红、黄、绿“三色管理”。市卫生健康委每年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年度绩效评估,并向社会公示质量和效率评估结果。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和质量控制机构应加大对高、中风险机构日常监督和质量控制的频次与力度。市卫生健康委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质量评估和检查整改情况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疾控局。
11. 推进数字赋能。市疾控中心、重庆医药高专附一院要按照数字重庆和数字健康建设要求,加快“e·职卫民”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尘肺病康复信息系统,加强技术服务数据分析、研判,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日常质量控制和线上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对数据异常的技术服务机构要组织现场核查,做到早发现、早治理,及时纠正不报、迟报、瞒报、谎报等违规行为。
12. 强化跨省监管。对跨省来渝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督促其在重庆市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领取质量控制号。市疾控中心每年要对来渝开展技术服务的外地机构开展质量控制,抽取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并通报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委和各区县卫生健康委。
13. 强化监督与质控联动。市疾控中心、重庆医药高专附一院在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移交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各区县在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市疾控局,建立台账,并在每月市职业健康工作调度会上进行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将其纳入技术服务机构年度绩效评估内容。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14. 实施好国家职业病防治人才培训项目。市疾控中心和重庆医药高专附一院要按照国家要求,高标准组织实施国家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专业骨干人才培训和职业病诊疗康复人才项目,围绕职业病防治重点工作优化课程设置,加强实际操作能力培训,模拟作业场所实际环境或深入代表性企业现场教学,提升培训实效。市疾控中心要做好2024年川渝地区首届职业健康技术行业技能竞赛活动。各区县疾控中心、承担职业病防治的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保障措施,抓好人员选派、后续使用、长期培养等工作,不断提升本单位职业病防治人才能力水平。
15. 规范职业病防治技术人员管理。要强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健康主检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技术评审考核考试等各项要求,持续提升其依法规范执业水平。职业病诊断医师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规范管理。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制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16. 畅通职业健康急需人才发展通道。市、区县疾控中心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要求,积极推动卫生工程、检验检测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促进职业健康人才发展。
(五)强化职业健康社会服务功能。
17. 推动职业病诊疗康复与临床多学科融合。重庆医药高专附一院要以劳动者职业健康需求为导向,推进职业健康服务与临床科室建设、教学与科研的融合发展,按照职业病分类目录,将法定职业病和职业相关疾病诊断、治疗、康复和教学研究职能融入业务相近的临床科室,促进职业病防治学科专科化、精细化发展,逐步满足患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
18. 发挥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作用。市疾控中心和重庆医药高专附一院要尽快提升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治理能力,抓好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遴选的尘毒等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先进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先进适宜技术评估和筛选,引导相关企业开展转化应用,为有条件的区县建设职业健康产业园提供技术支持。
19. 全面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管家服务。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机构优势,认真贯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完善企业职业健康管家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发〔2023〕62号)要求,协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我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和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为企业提供“保姆式”“一站式”便捷的职业健康服务,助力企业发展,促进营商环境优化。鼓励其他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参与企业管家服务。认真落实《职业健康管家服务规范》地方标准,促进职业健康管家服务提质增效。
20. 强化区县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功能。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已备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区县疾控中心,每年应当开展一定数量的技术服务工作。
附件2
重庆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各级卫生健康、疾控局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布情况,开展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基础。为进一步推动各区县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年底,各区县工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全覆盖。2025年底,各区县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10人及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报尽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质量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
按照“突出重点、广泛动员、加强指导、提质增效”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一)建立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
1. 建立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名单。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疾控中心等技术支撑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对本辖区用人单位基础信息进行初筛,建立辖区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
2. 强化职业健康信息系统数据比对。市疾控中心每年1月底前完成国家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重庆市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用人单位信息比对,将有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信息,但未在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申报的用人单位,通报其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纳入“数据库”。
3. 加强部门联动,从行业主管部门获取信息。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发改、人力社保、经济信息、税务、国资、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统计、工会等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获取辖区内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名称、行业、所在地等基础信息;要积极与农业农村部门联系区取辖区内宠物医院信息,将开展放射诊疗的宠物医院纳入“数据库”。
4. 从卫生监督执法和卫生监督协管中发现信息。各区县在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和卫生监督协管过程中要强化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发现,并将其纳入“数据库”。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未申报用人单位,停产停业6个月以内但未注销的必须纳入。
5. 从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职业健康监管中收集信息。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职业健康管理职能部门的联系,强化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及时提供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信息。
6. 从安全生产有奖举报中获取信息。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从安全生产有奖举报中发现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线索,并将其纳入“数据库”。
7. 补充完善用人单位信息。除以上信息来源外,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局可根据本地区行业特点,增加申报扩面重点行业领域,对“数据库”进行补充完善。
8. 核实确认用人单位信息。各区县发现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后,相关信息要在1个月内报告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每年1月底前汇总比对各方数据形成“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名单”报告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下发到各区县进行核实确认。各区县应在1个月内将核实情况反馈市疾控中心。
(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告知动员。
9. 强化告知动员。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发放告知单、利用公众号、监督意见书、《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宣传动员活动,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主动申报。
10. 做好专题培训。各区县要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专题培训,重点对申报程序、企业行业类型、劳动者人数和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等内容进行讲解,使其掌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程序、内容和要求等,提高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质量和信息准确性。
(三)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入户指导。
11. 逐户督促指导。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局根据确定的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名单”,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和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员逐户督促指导未申报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2. 强化日常指导。各区县在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等工作时,在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职业卫生双随机检查等工作时,要对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进行核对,指导用人单位完善申报信息,提高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服务时,也要对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进行指导。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调度与抽查。
13. 定期分析调度。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至少每季度对申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调度,分析申报情况,了解工作进展,每季度末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及时指导解决申报扩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14. 强化抽查考核。市卫生健康委每年至少开展1次申报扩面行动工作情况抽查,从“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名单”中抽取部分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领域用人单位是否完成申报,申报的行业类别、规模、职业病危害因素等信息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对区县职业病危害申报率考核依据。
15. 依法监督检查。各区县对申报及时、信息真实准确的用人单位,根据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要求,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申报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法规宣讲和帮扶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其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法定义务。
附件3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
中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要求,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提高中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水平,促进其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指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提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水平。2024年和2025年,以企业职业健康管家服务为主要方式,每个区县每年帮扶中小微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到2025年底,被帮扶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开展率、职业健康培训率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
按照“统筹创新、精准施策、交流共进、评估增效”的工作思路,以矿山、建材、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提高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其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一)明确帮扶对象。
1. 明确重点帮扶对象。重点帮扶矿山、建材、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例的、纳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
2. 注重帮扶对象的代表性。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内行业特点,选择职业健康基础薄弱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企业作为帮扶对象,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计划名单。
(二)明确“六个一”帮扶内容。
3. 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现场指导企业对所有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根据辨识结果和企业需求,指导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工作。同时,可以结合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为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4. 建立一套实用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按照职业健康档案“五盒一袋”规范要求,帮助企业梳理现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信息,根据企业现状,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工作实际、可操作的职业健康制度、职业卫生管理自查办法和应急预案,指导企业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5. 开展一次现场职业病危害告知和防护用品配置指导。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指导企业在厂区相应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告知栏、张贴告知卡及警示标识和开展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帮助企业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 举办一次职业健康培训。将中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纳入各区县每年度开展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范围,提高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组织被帮扶企业劳动者开展一次职业健康培训,重点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相关权利与义务,职业病危害防护基础知识,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等进行讲解,提高劳动者个人防护意识和水平。
7. 开展一次超标岗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的企业,针对超标岗位问题,结合企业实际,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帮助制定整改方案,指导企业开展整改和整改效果评估工作。
8. 开展一次慢病筛查与随访服务。充分发挥职业健康管家服务团队的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由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为其劳动者提供一次高血压、糖尿病筛查,为既往在职业健康体检或普通健康体检中血压、血糖异常劳动者建立健康档案,并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提供随访服务。
(三)制定帮扶方案。
9. 细化帮扶措施。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帮扶方案,明确主管部门和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帮扶完成时限。
10. 协同开展帮扶。将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女职工职业健康保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等重点工作同时谋划、协同推进、共同提升。
(四)成立帮扶团队。
11. 强化技术支持。要充分发挥职业健康管家团队、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的作用,鼓励第三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增强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技术支持力量。
(五)精准开展帮扶。
12. 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帮扶团队开展帮扶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摸底,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中小微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科学、具体、有效的指导,帮助企业补短板、强弱项,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