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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0604W/2023-00256 | [ 发文字号 ] | 渝卫发〔2023〕48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20 | [ 发布日期 ] | 2023-10-23 |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税务、金融监管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等精神,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提出以下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发展。
一、完善价格政策
1.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属于医疗功能的门诊、住院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医保部门制定;属于康养功能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康养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
2.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
二、加大保险支持
3.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合理确定医保总额控制指标,按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对长期、慢性病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4. 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适应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保障需求。
5. 鼓励商业保险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
三、盘活土地资源
6. 充分利用存量闲置商业商务用地、居住用地,经科学论证可行的,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适当安排医养结合功能。
7. 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
8.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统筹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医养结合项目的用地空间。
四、落实财税优惠
9. 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
10.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
五、加强人才激励
11. 指导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将服务开展情况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12. 支持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退休返聘,可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