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事业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
现将《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深度挖掘培育工作基础好,群众认可度高的典型示范,进一步推动全市医养结合工作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22〕21号)精神,经批准,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开展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创建),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通过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总结医养结合的重庆经验和做法,持续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活动设置
(一)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区(县)创建。要求各区县医养结合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资源统筹布局有高度、医养融合推进有深度、政策支持保障有力度、监督管理督促有态度、群众认可评价有温度,并符合《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区(县)创建标准》(附件1)85%以上指标要求。
(二)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要求各医养结合机构必须符合《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标准》(附件2)资质审查项,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扩面提质,带动全市医养结合机构均衡发展,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水平,更好地为全市老年群体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可结合实际,向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体的医养结合机构倾斜。
三、创建名额
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项目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估认定,每次认定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区(县)5个,医养结合示范机构10个。
四、创建原则
创建示范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自愿申报、先创后评;坚持严格执行创建示范标准和评估认定程序。
五、创建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经市表彰办审核同意后,发布示范创建活动通知。
(二)动员组织。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创建对象积极参与,各区县全面总结医养结合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对标《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区(县)创建标准》《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标准》开展自查自评,由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愿向市卫生健康委申报医养结合示范区(县),推荐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名单。每个区县推荐医养结合示范机构不得超过2个。
(三)推动创建。市卫生健康委加强对符合资格的创建对象的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推动其在评估周期内达到示范要求。
(四)评估验收。创建达标后,医养结合示范项目评估验收分为两轮,第一轮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评审专家组通过材料评审、现场查验的方式进行评分,第二轮通过评审答辩的方式对区县、机构的医养结合工作特色亮点成效进行综合评分。
(五)组织公示。根据市级评审专家组两轮评审情况及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推荐名单,综合确定候选示范区(县)、示范机构,并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六)认定公布。综合公示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示范区(县)、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经市卫生健康委审定后予以发文通报并命名授牌。
(七)总结推广。市卫生健康委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组织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六、具体措施
(一)加强动员部署宣传。召开动员部署会,安排部署示范创建工作,广泛动员发动,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县和医养结合机构踊跃申报。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医养结合示范创建的动态、成效和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全市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注重创建培训指导。开展示范创建业务培训,对示范创建工作和示范创建指标体系进行解读,及时答疑解惑。加强对申报区县和机构的实地指导,协助做好创建申报等工作。
(三)促进工作经验交流。注重总结、提炼、推广医养结合优秀案例,通过组织现场考察、建立信息平台等多种形式,建立示范创建交流合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区县和示范机构的好做法、好经验。
七、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对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回头看机制,强化对示范区(县)和示范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获得示范命名的区县和机构每年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上一年度医养结合工作推进情况。
八、退出机制
建立摘牌退出机制,若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违法案件或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执行不力、服务水平明显下降、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等工作服务严重滑坡的情况,按程序及时取消示范区县或示范机构命名,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示范区县和示范机构。
附件:1.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区(县)创建标准
2.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