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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挂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地方性政策,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地方标准草案。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负责市级卫生健康领域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指导区县(自治县)综合执法工作。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事前备案,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全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负责卫生健康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做好相关工作。
(七)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承担健康扶贫工程相关工作。
(十)负责市级保健对象和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在全市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
(十一)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二)代管重庆市计划生育协会机关。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重庆实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 与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全市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 与重庆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重庆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 与重庆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与重庆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 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并会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 与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全委性文稿起草、编发综合信息、政务公开、机要保密、督查考核、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人事处。贯彻落实人事人才政策;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组织干部处(中共重庆市卫生和健康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后备干部管理;负责所属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党的建设;承担中共重庆市卫生和健康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管理卫生和健康行业全市性社会组织(含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党建工作,承办审核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事项。
(四)规划发展处。承担健康中国战略重庆实践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五)信息化建设与统计管理处。拟订卫生健康信息化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卫生健康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负责卫生健康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和管理;开展卫生健康行业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和产业发展。
(六)财务处(国外政府贷款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行业财务会计培训和指导;负责卫生贷款项目组织实施。
(七)政策研究室。开展卫生健康综合性政策调研;参与卫生健康综合性政策和标准拟订;负责系统内对外公开,期刊杂志管理;负责承担重要文稿起草。
(八)法规处。组织协调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牵头推进卫生健康行业“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牵头全市卫生健康领域法治政府建设;承担卫生健康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
(九)体制改革处(重庆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重庆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重庆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十)疾病预防控制处。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十一)医政医管处。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二)基层卫生健康处。承担综合管理基层卫生健康相关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开展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卫生应急办公室(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四)科技教育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五)综合监督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承担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六)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十七)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牵头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营养健康监测与评估标准,负责全市营养健康管理工作。
(十八)老龄健康处。组织实施国家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医养结合的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十九)妇幼健康处。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十)职业健康处。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十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二十二)宣传统战处。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党的宣传、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统战工作;承担卫生健康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三)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二十四)保健处(重庆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重庆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及有关单位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单位有关干部和高层次人才的医疗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中央领导和重要外宾来渝期间以及在全市召开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重庆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爱国卫生处(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各类卫生及健康创建活动;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六)中医综合处。负责拟订全市中医发展规划、科技教育专项规划、综合性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中医科技创新体制建设,组织实施中医科技项目评审验收及成果推广;组织对传统中医药理论、医术、秘方、验方的整理、总结和推广;负责中医药人才培训、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师承教育。
(二十七)中医医政处。拟订中医机构的设置规划;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中医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中医医疗护理质量管理,组织协调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纠纷的处理;负责联系中医工作和中医机构药事监管工作;负责协调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健康促进处。拟订全市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系统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健康扶贫工程相关工作。
(二十九)审计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制度;指导和监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重大项目进行内部审计;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三十)信访保卫处。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公开电话、网上投诉、卫生健康热线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置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安全稳定事件。负责卫生健康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全委性文稿起草、编发综合信息、政务公开、机要保密、督查考核、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人事处。贯彻落实人事人才政策;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组织干部处(中共重庆市卫生和健康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后备干部管理;负责所属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党的建设;承担中共重庆市卫生和健康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管理卫生和健康行业全市性社会组织(含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党建工作,承办审核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事项。
(四)规划发展处。承担健康中国战略重庆实践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五)信息化建设与统计管理处。拟订卫生健康信息化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卫生健康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负责卫生健康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和管理;开展卫生健康行业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和产业发展。
(六)财务处(国外政府贷款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行业财务会计培训和指导;负责卫生贷款项目组织实施。
(七)政策研究室。开展卫生健康综合性政策调研;参与卫生健康综合性政策和标准拟订;负责系统内对外公开,期刊杂志管理;负责承担重要文稿起草。
(八)法规处。组织协调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牵头推进卫生健康行业“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牵头全市卫生健康领域法治政府建设;承担卫生健康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
(九)体制改革处(重庆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重庆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重庆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十)医政医管处。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一)基层卫生健康处。承担综合管理基层卫生健康相关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开展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卫生应急办公室(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十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牵头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营养健康监测与评估标准,负责全市营养健康管理工作。
(十六)老龄健康处。组织实施国家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医养结合的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十七)妇幼健康处。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八)职业健康处。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九)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二十)宣传统战处。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党的宣传、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统战工作;承担卫生健康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一)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二十二)保健处(重庆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重庆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及有关单位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单位有关干部和高层次人才的医疗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中央领导和重要外宾来渝期间以及在全市召开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重庆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爱国卫生处(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各类卫生及健康创建活动;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四)中医综合处。负责拟订全市中医发展规划、科技教育专项规划、综合性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中医科技创新体制建设,组织实施中医科技项目评审验收及成果推广;组织对传统中医药理论、医术、秘方、验方的整理、总结和推广;负责中医药人才培训、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师承教育。
(二十五)中医医政处。拟订中医机构的设置规划;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中医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中医医疗护理质量管理,组织协调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纠纷的处理;负责联系中医工作和中医机构药事监管工作;负责协调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六)健康促进处。拟订全市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系统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健康扶贫工程相关工作。
(二十七)审计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制度;指导和监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重大项目进行内部审计;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二十八)信访保卫处。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公开电话、网上投诉、卫生健康热线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置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安全稳定事件。负责卫生健康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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