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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提高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要求,结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实际,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订了《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用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行为中,全面建立和实施执法公示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动公开执法事项、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职能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执法职责权限。公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执法主体。公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第八条  执法依据。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九条  执法程序。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流程图及具体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受理机构、条件、期限、费用;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行政征收的步骤、程序等。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一条  监督举报。公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和受理条件等。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的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场所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示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渠道等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出具执法文书时,要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外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执法主体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执法决定等。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如下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八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的网络平台主要包括:

(一)各级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机构网站。

(二)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重庆”网站。

(三)“重庆卫生健康”“重庆卫生健康监督”微信公众号等。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的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广播等。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的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的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场所,可采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法规处牵头负责行政许可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公示,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制定、提供相关行政检查信息;监督处、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相关执法检查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公示;人口家庭处负责社会抚养费等行政征收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公示;行政检查由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指南制定并公开。

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由相关处室和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发布。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行政执法公示内部分工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信息由相关责任人员在市政务一体化平台中进行审核。行政处罚信息由相关处室或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公开。执法信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原发布该决定的处室或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撤回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并按市司法局的要求,报送相关执法情况。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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