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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604W/2019-00720 [ 发文字号 ] 渝卫发〔2019〕70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8〕5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并经重庆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8〕5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客观、全面、真实记录整个执法行为过程,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行政应急、重大行政决策和抽象行政行为的过程记录,不适用本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市级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工作指导,切实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规定。

第五条 各区县应当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执法数据电子化采集和音像记录等全面普及。

第六条 各区县应按照相关规定配置完善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配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设备、经费应当纳入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各区县应强化记录实效,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及要求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和电子数据采集等形式。执法文书制作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记录的内容应当连续、完整、一致。

第九条 执法文书制作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采用纸质(或电子)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其他纸质(或电子)文件对执法过程进行的书面记录(含检查表格、调取的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及其他书面记录),包括手写文书、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书和信息系统打印文书。

执法文书制作应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市级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规范完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具体制定执法规范用语、执法文书制作指引。

第十条 音像记录是执法文书制作和电子数据采集的有效补充。音像记录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

市级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制定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规范,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在执法文书、信息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存、举行听证、行政强制措施、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中,原则上应当不间断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完整地记录行政执法情况并固定相关证据。行政执法活动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重要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并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无法及时语音说明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制作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电子数据采集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方式。电子数据采集指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记录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包括信息填报和网上运行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等相关数据文件。

各级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要求进行电子数据采集,其记录内容应当与执法文书相一致。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遇有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当按保密权限和规定执行;因天气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记录。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一并存档。

第三章  记录过程及内容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所记录的内容,应当符合合法、规范、客观、全面、高效、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监督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三)检查结束后使用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

(四)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和市相关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并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及时录入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

(二)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合议应当使用调查询问室、合议听证室或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记录》《听证记录》《合议记录》等执法文书。

(三)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询问结束后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控制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制作音像记录时应当包括执法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等执法内容,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或相关内外部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相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现场证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张贴公告,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固定场所音像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监控地点、起止时间及相关事情经过等。

音像记录设备采集的图像与声音应当清晰、完整,反映的内容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一致。

第四章  记录保管、归档及调阅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指定内设机构和专人,负责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收集、保存、归档和设施装备的统一管理。加强对执法台帐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市级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执法案卷管理规范和执法记录归档、信息调阅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案卷和执法全过程记录材料的合法、有效,调阅使用统一、规范。

第二十条 市级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牵头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规范。积极推进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执法过程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记录信息进行储存并登记,不得由案件调查人员自行保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需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执法机构主管领导事先批准延期移交。

执法过程中执法记录仪、音视频监控设备等拍摄的原始音视频数据,应标注时间、地点、当事人等关键信息,按照案卷号、案由、拍摄时间等项目分类保存。

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项办结后,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资料整理成案卷后归档保存。

各类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纸质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执行。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使用光盘、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或者谩骂、侮辱、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三)涉及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作为证据使用,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执法记录资料使用实行严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查阅和公开。

需向行政复议、信访、司法等单位提供记录资料的,须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

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由执法人员报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将其复制后提供,并对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章  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行全过程记录规范的执行、相关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情况、归档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其检查结果作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重要考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稽查部门应当将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专项稽查内容,定期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开展抽查工作,稽查结果应当予以通报,并纳入内设部门和个人考核评议范围,与评先评优及奖惩挂钩。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当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不按要求记录或丢失记录,影响案件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执法记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剪接、删改、损毁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

(四)擅自查阅、复制、保存、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案卷、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等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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