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2021年重庆市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国家下达任务清单的监督抽查项目。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根据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制订随机抽取规则,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监督检查单位,任务清单已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下发。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要严格按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时限完成监督抽查任务。
(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项目。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承担水质处理器实体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经营单位和应用现场等抽查工作的区县,被抽取的区县按照随机抽取原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监管对象底数,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并按时实施抽查工作。
(三)区县自行制定清单实施的监督抽查项目。各区县(自治县)根据重庆市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结合辖区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监管对象底数,组织开展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水质处理器经销活动的网店,以及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随机抽查工作,并按照随机抽取原则,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严格按时实施。
(四)开展“回头看”专项检查。
1.各区县(自治县)组织对2020年重庆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中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
2.各区县(自治县)巩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二、抽查结果上报和公示
(一)抽查结果报送。
1.个案填报。对已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的执法对象,采取个案方式填报监督抽查情况。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信息预调查的通知》和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双随机版块的相关填报要求,如实、按时填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和用人单位信息卡等数据信息。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系统“双随机监督功能模块”中填报个案的监督检查及检测记录,任务完成结果以“信息报告系统”产出结果为准。
2.汇总表填报。对未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的执法对象,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填报个案信息,需以填报汇总表方式集中上报监督抽查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按照各专业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要求,报送汇总表。
3.核实信息。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要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
抽查结果公示。各区县(自治县)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官网(信用重庆或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应及时报送所承担的市级抽查任务的各项抽查结果信息,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按照相关要求在“信用重庆”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保障。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负责全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业务培训和督导工作,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强化对辖区监督执法机构、疾控机构的督促指导,组织开展全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注重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各区县(自治县)要统筹安排随机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定辖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时,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检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除了完成随机抽查任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积极推进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三)规范随机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应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报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作出调整决定,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0%。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应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报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由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四)保质保量完成监督抽检任务。各级疾控机构负责随机监督抽查中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水质、出厂餐饮具的检测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若区县疾控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涉水产品、消毒产品检测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五)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教育、市场监管、水利和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及时移交案件线索,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形成监管合力。
(六)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直接下达给市级的监督抽查任务,需要进行立案查处的,由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直接查处,不再移送辖区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