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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举措的通知

日期: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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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医改〔202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举措》已经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   

2021年12月16日        



重庆市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省三明市视察时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医改发〔2021〕2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广三明医改经验,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加快推动实现大病重病在本市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在区县解决、头疼脑热等小病在乡村解决,加快健全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举措。

一、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

坚持近年来学习推广三明医改经验明确的改革路径和基本要求,持之以恒狠抓落实,巩固改革成果,确保新机制良性运行。

1.深入学习三明坚持人民至上、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进一步增强改革的决心和勇气,不回避矛盾,敢于触碰利益,真抓实干,动真碰硬。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等要求,区县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专项)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专项)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区县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医改工作。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各区县党委政府,市医改办、市医改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增强区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村医待遇保障政策。创新分级诊疗和医防协同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有序就医,逐步提高县域就诊率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率。建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医联体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价体系。(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各区县党委政府)

3.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力争2022年底前,落实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通用名数超过300个。探索对未纳入国家集采、临床用量大、采购总额或单价高的,以及慢性病、常见病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开展市级集中带量采购。“十四五”期末,开展国家和市级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通用名数要超过500个。加强医疗机构采购和库存管理,适应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党委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4.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推进薪酬制度改革,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和健康发展。落实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激励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药监局)

5.2022年6月底前,印发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科学设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启动条件、触发标准及约束条件,稳定调价预期。“十四五”期间,每年开展一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评估,符合条件的要以市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费用为基数,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5年,基本完成现行医疗服务项目的调整规范。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6.依法依规改革优化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规则,动态调整价格听证目录,允许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调查成本和听取意见。强化公立医院价格监测评估,加快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的监测体系,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提供依据。(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

7.落实《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全面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根据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按照不同层级不同性质医院,根据“两个允许”要求合理增加公立医院薪酬总量,不计入总量核定基数,合理确定人员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重。推动公立医院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注重医务人员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充分发挥薪酬的保障功能。(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8.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逐步减少医保基金按项目付费的比例,提高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按床日付费、门诊按人头付费等医保支付方式所占的比例。到2025年,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或按病种付费的医保基金占全部符合条件的住院医保基金支出的比例达到70%。(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9.提升医疗服务规范性,落实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指导医疗机构完善临床路径,加大诊疗规范的培训推广力度,强化监督力度,提升医疗服务规范化水平。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要把合理用药、规范诊疗情况作为医疗机构信息公开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2022年底前,全市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按照临床路径管理。(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区县党委政府)

10.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公立医院医药费用合理增长机制,以大型公立医院为重点,加强医疗服务、药品、检查检验等费用增长监测,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纳入对公立医院院长的考核评价指标,推动各级公立医院均衡有序发展,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增加服务供给。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诊疗行为,进一步降低药占比、耗材占比、检查检验占比,控制次均费用不合理增长。(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1.强化对卫生健康事业的投入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政策,加大对公共卫生、基层倾斜力度,提升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体系,加强各级中医药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中医药信息化服务水平。鼓励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党委政府)

二、试点推动重点改革持续深化

对因地制宜和尚需探索的改革,积极稳妥开展试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全面推开医共体“三通”建设,加快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就医和诊疗新格局,为深化改革积累经验。

12.全面推开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制定《重庆市深化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实施意见》,逐步实现区县域医共体内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用药目录、信息系统等统筹管理。扩大对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资金总额付费试点范围,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有条件的区县可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允许有条件的区县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相关经费打包给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统筹使用。(牵头单位:各区县党委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3.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选择3—4个区县开展试点,实行网格化布局管理,统筹负责网格内居民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服务。鼓励试点区县探索创新对紧密型医疗集团的医保支付和财政补助方式,引导其更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效率和水平。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14.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理顺医疗联合体与其举办方、监管方之间,以及医疗联合体内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形成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可持续的制度安排。强化举办方和监管方责任,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施以大健康为中心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考核结果与牵头医院院长薪酬挂钩,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确保其履行应有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职能职责,保障医疗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合理利益与积极性。(牵头单位:各区县党委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5.扩大药品耗材市级集中带量采购和省际联盟采购,将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以外,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耗材;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等纳入采购范围。积极探索“孤儿药”、短缺药、非一致性评价药品的适宜采购方式。针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集中采购。每年至少开展或参加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各1次。探索加入“三明采购联盟”。所有开展集采相关中选结果、交易信息、中选产品降价幅度和约定采购量等信息,及时上传国家医保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16.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质量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加强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中选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保障中选药品在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可追溯。支持和鼓励上市许可持有人研发、生产临床急需药品、“孤儿药”、短缺药等药品。稳妥有序持续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牵头单位:市药监局;配合单位:市医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等)

17.优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落实《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0〕22号),简化新增价格项目申报流程,加快受理审核进度,明确办理时限,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探索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18.加快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改革试点,2021年年底前进入实际付费阶段,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市逐步推广。积极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推动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付费,鼓励中医与对应的西医病种实现“同病同效同价”。(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19.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模式,持续稳步推进人员总量管理试点扩面。鼓励区县结合实际,探索事业编制内部挖潜、创新管理的有效方式。用足用好编制资源,按照“保基本医疗、保公共卫生、保学科引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现有编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充分考虑其从医经历、业绩、贡献等,通过公开招聘等严格规范的程序择优聘用,纳入编制管理。(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人力社保局)

20.稳步推进卫生技术副高评审权限下放试点。继续在8家市级三甲医院、教学医院开展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职称申报条件及评审办法。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其他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条件成熟、经审批授权,可启动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21.结合实际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岗位薪酬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薪酬形式,逐步建立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发挥薪酬制度有效激励作用。进一步探索有利于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积极性的薪酬分配政策,指导区县细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倾斜政策。充分考虑中医药服务特点,结合实际落实对中医药领域的薪酬倾斜措施。(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22.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县借鉴三明做法,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办法,以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为基数计算医院薪酬总量。医院在统一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实行全员目标年薪制,完善工分制、信息化、公开化的绩效考核体系。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严禁给科室和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年薪与药品、耗材和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3.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强对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妇幼保健机构机制创新等方面改革进行探索,稳妥推进试点。敢于创新,积极争取国家在我市部署医改有关试点工作,为深化改革积累经验。(责任单位:各区县党委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等)

三、加强组织实施

24.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医改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广三明医改经验的重要意义,将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和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坚持先行先试,大胆突破创新。(责任单位:各区县党委政府、市医改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医改办)

25. 加强督导评估。市、区县医改办要建立学习推广三明医改经验工作台账,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督导评估,对工作滞后的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对推广三明医改经验成效明显的区县,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市医改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对基层的指导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市医改专项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党委政府、区县医改办)

26.加强总结宣传。各区县、市医改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医改办。市医改办要注重总结复制,加大对典型经验做法的宣传力度,积极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向全国推广成熟经验。(责任单位:各区县党委政府,市委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等市医改专项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市医改办)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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