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医改专题>医改政策 > 医改专题重庆政策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8-01-23
字体:

渝卫发2017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重庆药品交易所,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备案采购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重庆市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

 

重庆市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和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现交易平台统一采购、统一结算,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和原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卫〔201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采购的范围

(一)未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挂牌或挂牌不供应的,确因临床必需,且挂牌药品无替代的药品,可备案采购。

(二)原则上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在平台上有挂牌且正常供应的,不可备案采购。

(三)暂不在药交所挂网交易范围内的中药饮片等,可线下采购,不需备案。

二、备案采购的方式

(一)公立医疗机构在备案采购系统中选择需要采购的品规信息(如果没有品规信息的,可由医疗机构填报),备案采购信息包含采购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单位、厂牌、零售价单位,医疗机构输入与企业议定的采购单价、数量、备案采购理由等,同时选择配送会员,下达采购订单。

(二)联合体内的公立医疗机构确需临时采购联合体合同外的挂牌药品,应向区县联合体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三)订单下达后,配送会员按照相关规则进行配送,医疗机构根据《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易结算细则》的相关规定在系统进行收货及结算。

(四)从2016年7月1日起,所有备案采购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药交所备案采购系统进行采购及结算。药交所要加快备案采购系统开发,确保按时上线运行。

(五)备案药品改为正式挂网后,交易系统中应设置提醒功能,便于医疗机构改为线上采购。

三、备案采购的监督管理及服务

(一)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属于药交所挂牌药品范围内),原则上均统一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足量采购。

(二)药品备案采购采用事前备案,事中监控,事后通报的监管方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备案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药品采购和药学专业人员对药品备案采购情况进行核查,分析药品备案采购范围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并通报。

(三)建立药品备案采购预警机制。各区县应科学设置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金额比例的预警线(一般不超过3-5%)。对未超过预警线的医疗机构采取常规监管方式;对超过预警线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客观分析原因,及时解决问题,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四)重庆药品交易所要完善备案采购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做好操作培训及服务工作,定期清理挂牌不供货的药品,及时撤销其挂牌。定期在平台公开备案采购信息,具体交易明细报相关监管单位,确保备案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药采购联合体采购规范的通知》(渝卫办药政发〔2016〕119号)同时废止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