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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公共交易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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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卫发2017〕52

   

药交所监管委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委委属医疗卫生单位,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重庆市医药公共交易监管评价办法》已经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7年7月11日

 

 

重庆市医药公共交易监管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重庆药品器械采购政策要求,为加强重庆市医药公共交易活动的监管评价,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公平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买方会员指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及采购联合体;卖方会员指在交易所注册并参与交易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配送会员指在交易所注册并参与配送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第三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建立药品综合交易平台,以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及其他有关医用产品为交易品种,实行直接挂牌电子交易方式。

第四条 买、卖、配三方会员在交易所药品综合交易平台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及其他有关医用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评价内容

 

第五条  监管内容

(一)会员及产品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平台交易产品质量安全;

(三)会员线下违规交易、虚假交易行为;

(四)会员交易、配送、结算等履约行为;

(五)采购联合体合规履职行为;

(六)交易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七)其他交易相关行为。

第六条  评价内容

根据会员的交易行为制定评价指标,并设定不同的分值(见附件),形成综合得分,定期开展评价。

(一)买方会员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和采购联合体,按货款平均结算时间及货款支付率统一评价药品和器械的采购情况。采购联合体按照其成员单位进行数据汇总统计。

(二)配送会员根据药品、器械交易产品不同,分别评价药品的配送到货率、配送及时率以及服务满意率和器械的议价合同响应率、配送到货率、配送及时率以及服务满意率。

(三)卖方会员评价药品的供应保障率、议价响应率以及合同响应率。

 

第三章 监管评价应用

 

第七条  根据买卖配三方会员交易行为或评价综合得分排名,给予会员通报表扬、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约谈、列入黑名单等方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入交易监管档案。

第八条  监管评价信息管理

(一)会员评价指标按季度统计并系统公示,评价指标数据统计时点从2017年1月1日开始。

(二)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监管评价处理情况在网站上及时公示。

(三)监管评价公示时间半年,监管档案信息留底备查。

第九条  买方会员存在以下行为的,由交易所报相关职能部门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约谈等方式处理。

(一)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线下采购或结算的;

(二)在交易平台进行虚假交易的;

(三)买方会员的评价综合得分排名连续2次靠后20位且存在货款拖欠问题的; 

(四)违背公平交易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卖方会员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1.提供虚假会员资质证明材料骗取会员资格的,由交易所列入黑名单并公示,取消相应的会员资格,相应产品2年内不得进入交易所挂牌交易。

2.提供虚假产品资质或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交易所终止相关产品交易并公示,相应产品2年内不得进入交易所挂牌交易。

3. 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公示、列入黑名单并公示。被列入黑名单的卖方会员将取消相应的会员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进入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被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交易假冒伪劣产品的,交易所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进行处理并公示。 

(三)违规线下供货、不按合同约定供货的,由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公示,多次被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仍不纠正的,将该企业纳入黑名单,取消相应的会员资格, 2年内不得参与交易所的交易活动。

(四)卖方会员的评价综合得分排名连续2次靠后50位且分值在90分以下,由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约谈、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配送会员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1.提供虚假会员资质证明材料骗取会员资格的,由交易所列入黑名单并公示,取消相应的会员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交易所相应挂牌交易产品的配送活动。

2.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由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公示、列入黑名单并公示。被列入黑名单的配送会员将取消相应的会员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参与交易所的配送活动。

(二)配送被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交易假冒伪劣产品的,交易所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进行处理并公示。

(三)发生违规线下配送、线下结算、不按合同或订单约定配送产品的,由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公示,多次被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仍不纠正的,将该企业纳入黑名单,取消相应的会员资格, 2年内不得参与交易所的交易活动。

(四)配送会员的评价综合得分排名连续2次靠后20位且分值在90分以下,由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约谈、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买卖配三方会员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客观评价良好的,由药交所给予通报表扬。

(一)买方会员的评价综合得分排名连续2次进入前20位的;

(二)卖方会员的评价综合得分排名连续2次进入前50位的;

(三)配送会员的评价综合得分排名连续2次进入前20位的

第十三条 会员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两票制”规定、商业贿赂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交易所按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及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监管事项需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管委员会或相应市级行政职能部门处理的,交易所及时上报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会员发现监管评价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可实名向交易所申诉,交易所核实情况按本办法或相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管委员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买卖配三方会员评价表

 

附件

会员类型

评价指标

计算公式

分值

买方会员

平均结算时间

∑(货款支付时间-收票确认时间)/

支付笔数

50

货款支付率

已支付发票金额/已收货金额

50

综合得分=(政策规定时间/平均结算时间)*50+货款支付率*50

注:平均结算时间在政策规定时间段,得满分50分

药品

卖方会员

供应保障率

已收货产品总数/

(创建产品总数-撤销产品数量)

50

议价响应率

响应议价数量/应响应议价数量

25

合同响应率

响应合同数量/应响应合同数量

25

综合得分=供应保障率*50+议价响应率*25+合同响应率*25

药品

配送会员

配送到货率

收货产品数量/(创建订单产品数量-撤销订单产品数量)

45

配送及时率

在约定送货时间内已收货订单数量/(创建订单数量-撤销订单数量)

45

服务满意率

服务满意的评价数量/产生评价总数量

10

综合得分=配送到货率*45+配送及时率*45+服务满意率*10

器械

配送会员

议价合同响应率

(响应议价数量+响应合同数量)/(应响应议价数量+应响应合同数量)

30

配送到货率

收货产品数量/(创建订单产品数量-撤销订单产品数量)

30

配送及时率

在约定送货时间内已收货订单数量/(创建订单数量-撤销订单数量)

30

服务满意率

服务满意的评价数量/产生评价总数量

10

综合得分=议价合同响应率*30+配送到货率*30+配送及时率*30+服务满意率*10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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