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6〕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二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至20万元(含)以内报销50%,20万元以上报销60%。
二、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