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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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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586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意义

商业健康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因健康原因和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利于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互补、形成合力,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有利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供给,推动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利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社会健康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加强财税、产业等政策引导,充分调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发展普惠型业务,完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扩大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保险需求。

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体系,构建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商业健康保险运行机制较为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

三、大力发展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

(一)全面推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服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保。利用医保基金购买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的理赔接待、档案整理,参与费用审核、医疗巡查,配合处理违规等具体业务,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保)、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高大病保险(大额医保)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积极推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原则,鼓励部分参保单位和个人为职工或本人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先行开展试点,总结完善后进一步推开施行。对参保人员经基本医保、大额医保、医疗救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由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偿,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

(三)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自2015年起,允许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稳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鼓励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公众提供丰富、优质的健康公共服务产品,并逐步增加种类和数量。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管理、异地就医结算、异地就医调查等各类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有效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网络系统和专业技术优势,降低运行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四、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

(一)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健康管理服务相关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发展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补偿在职人员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收入损失;发展多种形式的长期商业护理保险;鼓励开发健康养老、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以及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和心智障碍者家庭财产信托等保险产品。

(二)加快发展医疗执业等保险。加快发展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应保尽保,积极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鼓励患方积极参加手术意外保险、麻醉意外保险等医疗意外保险。鼓励各级医疗机构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医疗、养老保障水平,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完善医疗机构考核制度,将医疗执业保险投保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和等级评审工作考核内容。

(三)支持健康产业科技创新。探索建立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健康服务企业的风险分散和保险保障机制,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化解投融资和技术创新风险。

五、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健康保险单独核算、精算、风险管理、核保、理赔和数据管理等制度。加强行业服务评价体系建设,规范健康保险服务标准,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有效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着力解决医患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医患矛盾。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支持信息共享,加强我市个人征信信息系统与保险信用信息系统互通联动。鼓励保险数据管理机构来渝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人口健康数据应用业务平台建设,加强数据分析利用。加快推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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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健康保险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管理能力。鼓励有关部门、商业保险机构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合作,组建商业健康保险专家人才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医疗费用稽核系统,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及重庆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长效机制,合力推动我市商业健康保险业改革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意义,把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纳入当地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建立相应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快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二)完善政策保障。贯彻落实补充医疗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基本医保经办业务的营业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专业规划。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分年度按项目申请土地利用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对在渝设立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用地等政策支持和奖励,完善健康保险发展管理和技术人才保障政策。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健康知识和保险知识,培育引导社会公众健康服务消费需求。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服务网点、网络、定点医疗机构等渠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大病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保险等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公示各类健康保险产品服务内容及流程,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强化协同监管。积极探索多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重庆保监局要加强对在渝商业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行业规范服务、严格自律、有序竞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承办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督查,切实提高我市大病保险、大额医保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好参保人信息安全;要向社会公开合作协议、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卫生计生委、市物价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物价政策的督查和不合理医疗行为、费用的防控力度,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528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529日印发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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