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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

日期: 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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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控制我市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在总结全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5年,试点公立医院的药占比要从严控制,其他公立医院药占比要明显下降。总体上全市公立医院每门急诊人次平均费用增幅不得高于8%,每出院者平均费用增幅不得高于6%。百元医疗收入消耗卫生材料、检查和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有所下降。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总收入增幅与当地GDP增长水平相协调。 (二)具体目标 1.药占比。试点公立医院药占比要控制在38%以内(试点中医院低于40%)。 非试点区县公立医院和市级公立医院,上年药占比低于39%的,不得超过上年水平。上年药占比为39.01%-43%的,要下降1个百分点;上年药占比为43.01%-47%的,要下降2.5个百分点;上年药占比在47%以上的,要下降到45%以内。 非试点中医院(含市级),上年药占比低于41%的,不得超过上年水平。上年药占比为41.01%-45%的,要下降2个百分点;上年药占比为45.01%-50%的,要下降4个百分点;上年药占比在50%以上的,要下降到48%以内。 2.每门急诊人次平均费用。按区县综合性医院、区县中医院、区县三甲医院和市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划分为四个类别(下同)。2014年每门急诊人次平均费用绝对值高于同类别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2015年增幅不得高于3%;低于平均水平20%(含)以内的,增幅不得高于6%;低于平均水平20%以上的,增幅不得高于8%。 3.每出院者平均费用。2014年每出院者平均费用绝对值高于同类别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2015年增幅不得高于2%;低于平均水平20%(含)以内的,增幅不得高于4%;低于平均水平20%以上的,增幅不得高于6%。 4. 百元医疗收入消耗卫生材料(不含药品收入,下同)。 区县和市级综合性公立医院,上年百元医疗收入消耗卫生材料低于22元的,不得超过20元;上年为22.01-25元的,要下降2元;上年为25.01-29元的,要下降4元;上年为29元以上的,要下降到27元以内。 区县和市级中医院,上年百元医疗收入消耗卫生材料低于20元的,不得超过20元;上年为20.01-22元的,要下降1元;上年为22.01-25元的,要下降2元;上年为25元以上的,要下降到24元以内。 各医疗机构具体控费指标以实际下达为准。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今年,国家对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出了明确要求,控费指标进一步细化,控费标准更加严格,将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并对各地、各医疗机构费用情况进行监测、排名公示。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精准发力,把各项控制措施落到实处。 (二)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抓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控费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监管、检查指导。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加强配合协调,共同做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 (三)加强管理,注重医院内控。各公立医院要严格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控制医院不必要费用支出。要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开展处方点评制度,加强过度用药、过度检查等行为的监管。要将合理诊疗行为作为对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医务人员的评优、评先、晋升、聘任、绩效工资等挂钩。 (四)加强督导,强化考核问责。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公立医院管理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采取季度报告、年度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医院,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年终评优评先资格,暂停新增床位和新增大型医用设备审批,暂停医院等级评审评价、科研成果申报、重点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申报,由同级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对医院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市卫生计生委将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核结果,并将区县公立医院的控费考核结果抄送区县党委、政府。 (五)严肃纪律,严格数据报送。各公立医院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具体下达的控费指标,及时收集填报有关数据,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加强指导和数据审核,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对在控费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据的,将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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