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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

日期: 201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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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410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和《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35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引导社会办医规模化、多层次发展,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开放服务领域

(一)扩大设置区域。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在全市范围内开设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个体诊所等。(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二)发展第三方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积极推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三)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允许国(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合理设定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外经贸委)

(四)鼓励和引导合资合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职工医院)的改制重组。鼓励市级医院与外资或社会力量合资合作举办新的医疗、康复、老年病、临终关怀等特色专科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

三、落实扶持政策

(五)预留发展空间。科学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足够发展空间。到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5%左右。(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

(六)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在国家总量控制范围内,科学制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七)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城乡建委、市民防办)

(八)加强用地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时综合考虑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用地需求;规划部门将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国土部门将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节约集约安排用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严禁擅自改变医疗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医疗机构用地转让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筑规模等规划条件。医疗机构停办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地上建筑物按原性质、用途评估价值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九)放开医疗服务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十)落实医保支持政策。将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及时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一)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农、支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任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十二)加大学科和人才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等级评审、学科建设、科研申报、临床教学和培训资格基地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学会协会任职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财政局)

(十三)引导医务人员合理流动。鼓励公立医院的高级职称医生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支持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医联体。(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四、优化服务环境

(十四)简化行政审批。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具备相应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准,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歧视性限制条件。(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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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加强信息公开。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信息,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占有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加强有关政策的宣传、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十六)促进行业自律。支持和鼓励有关社会团体在职责范围内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行业和学科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和学科研究。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成立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行业协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七)提升办医水平。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规范执业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服务价格公开、透明、合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物价局)

(十八)维护合法权益。严禁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体系,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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