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第二批试点县的通知
国卫体改发〔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财政(务)厅(局)、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覆盖50%以上的县(市),2015年全面推开。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申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具有较好改革基础、有一定的代表性等遴选原则,兼顾各省份基于遴选原则对试点县推荐优先次序的排序,确定了700个试点县(附件1)。现将试点县名单印发你们,并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县级公立医院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是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基层医改成效的关键支撑,也能够为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积累经验并奠定基础。各试点地区要紧密围绕《意见》的要求统筹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试点县及所在地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建立推进改革试点的领导体制,落实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统筹组织试点工作。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支持。卫生计生(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工作。
三、各地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尽快对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的基本情况、经济运行、服务提供等开展摸底调查和测算,积累基线数据。要针对当前县级医院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努力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制订好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分解改革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强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加强对相关部门人员和试点医院院长的培训,提高政策理解力和推进改革的管理能力。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取得的重大进展和重要经验,请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报告。要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督查考核,对于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改革的试点县,将取消试点县资格,并相应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请各试点县抓紧制订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医改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为加强中央和地方的沟通联系,各试点县所在省汇总试点县联络人信息,并与省级有关部门试点工作负责人及联络人信息(附件2)一并于4月15日前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谢宇、王敏瑶
电话:010-62030513、62030894
传真:010-62030835
附件:1.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第二批试点县名单.doc
2.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及试点县所在省份试点工作负责同志和联络人情况表.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 政 部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